案号:JXXXX不诉〔2026〕第XYX号
2025年9月,钟某(化名)因被指控利用公司名义组织多名务工人员以旅游签证名义出境务工,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事拘留,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指控,2024年3月至2025年8月期间,钟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高薪境外务工”信息,为20余名务工人员办理旅游签证并安排出境,从中收取中介费共计12万元。
钟某到案后辩称,其公司系依法注册的劳务派遣机构,所有业务均在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开展。其向务工人员收取的费用系合法的劳务中介服务费,与偷越国(边)境无关。钟某的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了专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钟某,详细了解了其公司的经营模式、业务范围、收费标准和与务工人员的合作方式等关键细节,并调取了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与务工人员签订的服务合同、旅行社代办签证的委托协议等全部证据材料。
赵律师敏锐地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钟某的行为是否符合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以及两高《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核心行为是“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
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实施了'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了'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本案中,钟某的行为系合法的劳务中介服务,务工人员的出境签证系通过正规旅行社合法办理,务工人员持有合法的旅游签证出境,不属于'偷越国(边)境'。
第二,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钟某具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主观故意。钟某的公司系依法注册的劳务派遣机构,其与务工人员签订的服务合同明确约定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钟某收取的费用系合法的劳务中介服务费。
第三,本案证据链存在明显断裂。公安机关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钟某与境外用工单位之间存在非法输送人员的共谋,亦无证据证明钟某实施了安排边境对接、组织人员集结等核心组织行为。”
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钟某实施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钟某的行为更接近于合法劳务中介服务,不符合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对钟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本案充分体现了专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律师在证据审查方面的专业能力。赵飞全律师通过调取关键书证、梳理在案证据的薄弱环节,成功论证了指控证据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案件中,主观故意的证明是控方的证明难点,证据链存在断裂即可能构成存疑不起诉的法定理由。近年来,随着出境务工人员增多,劳务派遣机构因操作不规范而被错误追诉的情形时有发生,司法机关严格区分合法劳务中介服务与非法组织偷渡行为显得尤为重要。赵飞全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了“组织”行为的法律内涵,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不起诉的最优结果。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