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最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起诉案例——专业律师赵飞全助钟某获相对不起诉

2026-10-01

案号:(2025)HXXX刑不诉第*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7月,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内部数据安全巡查中发现异常:算法工程师钟某利用其数据库查询权限,导出了公司外卖客户订单信息,内容包括客户姓名、手机号码及配送地址,并通过境外通讯软件Telegram向买家出售。公司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钟某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经查,钟某系该公司算法工程师,日常工作涉及数据建模与用户画像分析,依法享有一定的数据库查询权限。2025年5月至6月期间,钟某利用职务便利,分三次导出客户订单信息共计21条,通过Telegram售予境外买家,违法所得共计4020元。案发后,公司通过技术手段及时封堵了数据漏洞,未造成信息进一步扩散。

专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赵飞全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全面审查了案卷材料,多次会见当事人,深入了解案件细节。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在充分阅卷和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实的法律意见书,核心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钟某的行为虽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从定量角度分析,涉案信息条数与违法所得均远低于入罪升档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或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方达到‘情节严重’的升档标准。本案中,钟某涉案信息仅21条,违法所得4020元,虽达到入罪门槛,但距升档标准相差两个数量级,依法应认定为‘情节轻微’。

第二,从定性角度分析,涉案信息未扩散、无实害后果。钟某出售的信息仅包含姓名、手机号和地址,属于一般公民个人信息,信息敏感程度较低。且信息出售后未进一步扩散,无被害人报案及次生犯罪发生,公司已通过技术手段及时封堵漏洞。其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停留在‘抽象危险’阶段,尚未转化为具体实害,社会危险性显著较低。

第三,钟某具有多个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其一,钟某到案后第一次笔录即全面供述犯罪事实,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其二,在取保候审期间主动找回USDT收款地址、提交链上转账记录,弥补证据链条,节约司法资源;其三,主动赔偿4500元,超出实际获利金额,取得被害单位书面谅解;其四,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再犯风险低;其五,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均已得到实质审查。

综合全案,钟某虽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充分实现刑罚教育、预防功能。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检察机关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还围绕“数量+金额+实害+悔罪”四把标尺,构建了系统的辩护模型,将辩护意见层层递进地呈现给承办检察官,并通过多次沟通,使检察官充分了解案件的特殊性和当事人的悔罪态度。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于2025年11月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钟某未留下刑事犯罪记录,得以继续从事技术工作。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微罪不起诉的典型案例。赵飞全律师指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呈现“微罪高发”态势,对于情节轻微的案件,“构罪即诉”并非唯一路径。专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应当善于运用“数量+金额+实害+悔罪”四把标尺,精准论证“情节轻微”,并通过退赔、谅解、认罪认罚与证据补救等多维从宽情节的叠加,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案的成功办理,为同类微罪案件的辩护提供了重要参考。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