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北京十大污染环境罪律师赵飞全:基层装卸工受雇参与处置危险废物,精准辩护获酌定不起诉

2026-09-30


在污染环境罪案件中,单位犯罪中的基层员工往往因法律意识淡薄、缺乏专业辨识能力而被卷入刑事追诉。如何在共同犯罪中精准区分主犯与从犯、故意与过失,考验着辩护律师的专业功底。北京十大污染环境罪律师赵飞全代理的钟某污染环境案,为受雇基层员工争取酌定不起诉提供了重要参考范式。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8月,钟某,北京市某环保科技公司基层装卸工,受公司负责人安排,参与了一批疑似危险废物的装卸和搬运工作。钟某在公司工作仅一个多月,系初入职场的新人,每月领取固定工资4500元。该批废物经鉴定属于危险废物,总量约8吨。公安机关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钟某刑事拘留,后案件移送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辩称其系按公司负责人指令从事装卸工作,对废物的具体性质并不了解,其作为基层员工不具备鉴别危险废物的专业能力。钟某的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紧急委托了北京专业的污染环境罪律师赵飞全。

二、辩护策略与过程

赵飞全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钟某,详细了解了其受雇时间、工作内容、薪资标准、对废物性质的认知程度等关键细节,并调取了钟某的劳动合同、工资记录、公司内部工作安排记录等证据。赵律师发现,钟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其在本案中仅按公司负责人指令从事基础装卸工作,从未参与废物处置的决策和利润分配,每月领取固定工资,未从中获取任何额外非法利益。

根据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的两高《关于修改〈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六条的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行为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根据该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本案中,涉案危险废物8吨,已达到入罪门槛,但钟某作为基层装卸工,受雇时间短,薪资较低,此前无类似工作经历,作为操作工人,工作职责上不可能要求其明知所装卸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其主观上没有污染环境的故意。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辩护意见指出:钟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其不具有污染环境的主观故意,污染环境罪应属故意犯罪,过失不应构成本罪;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积极配合调查,且系初犯,无前科劣迹。赵律师强调,如对受雇佣的普通操作工人进行定罪处罚,会导致一般工人因公司的生产工艺出现污染环境时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显然超出了常识、常情、常理,与刑法的谦抑性相违背。

三、判决结果与案例评析

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钟某的行为虽构成污染环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钟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钟某避免了刑事犯罪记录,得以继续正常工作和生活。

本案是典型的“基层员工+犯罪情节轻微”争取酌定不起诉的案例。北京十大污染环境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把握污染环境罪的故意认定标准和酌定不起诉的法律要件,以客观证据证明钟某系从犯且犯罪情节轻微,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本案的启示在于:在污染环境单位犯罪中,对于受雇从事基础操作的基层员工,辩护律师应当严格审查其主观明知和参与程度,避免客观归罪,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充分体现刑法谦抑性原则。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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