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广东省深圳市某区某养生馆因涉嫌组织卖淫被公安机关查获。该养生馆表面经营正规按摩、足疗服务,实则暗藏卖淫活动。冯某(化名,男,26岁,广东深圳人,务工人员)在该养生馆担任前台客服人员,主要负责接待顾客、接听预约电话、安排服务人员等日常工作,每月领取固定工资4000元。公安机关以冯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将其刑事拘留。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表示自己仅按照老板指令从事前台接待工作,对养生馆的卖淫活动没有决策权,也未参与卖淫人员的招募和管理。冯某的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紧急委托了专业的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会见了冯某,并全面审查了案卷材料。赵飞全律师发现,冯某在养生馆的角色仅为普通前台客服,其工作内容与正常的服务行业前台工作无异。冯某对养生馆的经营管理、卖淫活动的组织策划、卖淫人员的招募管理等一概不知,其领取的工资与当地同行业前台岗位基本持平,不存在异常高薪。案发后,冯某家属已主动退缴了冯某在该养生馆工作期间的全部工资收入。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辩护词节选如下:
“辩护人认为,冯某系养生馆普通前台客服人员,从事一般服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其行为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恳请贵院依法对冯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一,冯某的身份属于‘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人员’,依法不认定为犯罪。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且无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举重以明轻,‘前台客服’与‘收银员’性质相当,冯某的工作内容属于一般服务性工作,依法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冯某不具有协助组织卖淫的主观故意。在案证据显示,冯某仅按照老板指令从事前台客服接待工作,未参与卖淫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决策,未参与卖淫女的招募、运送、管理,未参与卖淫活动的利润分配。第三,冯某领取的是正常薪酬,每月固定工资4000元,与深圳市同行业前台岗位的平均工资水平基本持平。第四,冯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家属已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具有深刻的悔罪表现。”
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冯某的行为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依法对冯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是经营场所普通员工被控协助组织卖淫罪成功争取不起诉的典型案例。专业的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通过对司法解释第四条的系统运用,成功论证了冯某从事的系一般服务性工作,不具有协助组织卖淫的主观故意,依法不应认定为犯罪。该案对于在涉黄场所从事一般服务性工作的普通员工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仅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领取正常薪酬且无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员工,应当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避免客观归罪。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