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YXX刑不诉第XX号
2025年10月,广东省某市林业局在城郊市级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开展日常巡查时,现场查获当事人钟某使用自制竹制弹弓猎捕野生鸟类的行为。经鉴定,钟某猎捕的野生鸟类共3只,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侦查机关以钟某涉嫌非法狩猎罪立案侦查,案件移送至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钟某系当地农民,小学文化,案发时年过五旬,无任何刑事、行政前科。据钟某陈述,其并不知晓所涉区域为禁猎区,也从未看到过相关禁猎公告。该案的核心争点在于:钟某主观上是否明知狩猎区域为禁猎区,以及该区域禁猎公告的公示方式是否足以使普通公民知晓禁猎规定。
专业的非法狩猎罪律师赵飞全在接受钟某家属委托后,迅速介入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围绕主观明知的认定和禁猎区公告效力展开辩护。
赵飞全律师在全面阅卷后,重点审查了禁猎区划定公告的公示方式和范围,发现了一个关键问题:当地政府虽于2023年发布了全域禁猎公告,但公告仅在政府网站和少数村委会公告栏张贴,案发地所在的偏远自然村并未张贴该公告,且政府网站公示信息在案发前数月已被新公告覆盖,村民无从查阅。
辩护词核心内容如下: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赵飞全依法接受被不起诉人钟某委托,担任其涉嫌非法狩猎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认为,钟某虽在客观上实施了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但其主观上不具备非法狩猎罪的犯罪故意,且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钟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狩猎的犯罪故意。非法狩猎罪属于故意犯罪,构罪的核心前提之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明确知晓狩猎区域为禁猎区、狩猎时间为禁猎期、使用工具为禁用工具,仍主动实施非法狩猎行为。本案中,案发地所在的偏远自然村并未张贴禁猎公告,钟某作为小学文化程度的农民,无途径了解禁猎区划定信息。侦查机关亦未收集到钟某曾接受相关普法教育的证据。
第二,禁猎区公告的公示方式存在重大瑕疵。辩护人审查发现,当地政府发布的禁猎公告仅在政府网站公示,且案发前已被更新信息覆盖,一般公众特别是偏远农村居民客观上无法知晓禁猎区划定情况。在禁猎区划定未依法有效公示的情况下,不宜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
第三,钟某猎捕数量极少,未造成实际生态损害。钟某仅猎捕3只野生鸟类,且均系使用自制弹弓偶然猎得,猎捕行为不具有规模性、牟利性,与职业化非法狩猎行为有本质区别。
综上,辩护人恳请检察机关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还同步提交了案发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该村从未收到禁猎区划定通知,并附上了案发地周边环境照片,直观呈现了公告缺失的客观状况。
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钟某主观上不具备非法狩猎的犯罪故意,且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钟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本案是非法狩猎罪中“主观明知”辩护的典型案例。赵飞全律师指出,非法狩猎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其行为违反狩猎法规,包括明知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狩猎。实践中,部分基层政府禁猎公告公示不规范、不到位,导致当地居民客观上无法知晓禁猎信息。作为专业的非法狩猎罪律师,应当重点审查禁猎区划定公告的公示方式、范围和时间,判断普通公民是否具备知晓的可能性。若公告未有效公示,则不宜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可据此争取不起诉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检答网集萃中亦明确指出,应正确区分非法狩猎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认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猎捕动机、目的、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等情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