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黎某,女,34岁,家庭主妇。2025年10月至2026年2月期间,黎某先后三次应他人之邀前往俱乐部、酒店、别墅等场所参加活动。据黎某陈述,其每次受邀时均被告知为普通聚餐、唱K或泡温泉,到达现场后方发现气氛异常。在第一次和第二次活动中,其曾表示抗拒、试图离开;第三次活动中,其被诱导发生一对一性关系。2026年3月,黎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陈述了参与三次活动的客观事实,同日被刑事拘留。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黎某,全面了解三次活动的邀约过程、到场后的心理状态、是否存在抗拒或退出行为、活动的私密程度等关键细节。赵飞全律师制定了以“不构成聚众淫乱罪”为核心的辩护策略,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辩护词节选如下:
“尊敬的检察员:辩护人对黎某涉嫌聚众淫乱罪一案,经全面审查在案证据,认为黎某不构成聚众淫乱罪,恳请贵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黎某不具有聚众淫乱的主观故意。聚众淫乱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聚众淫乱的性质而自愿参与。黎某三次受邀时均被以正常社交活动名义蒙骗,到场后存在抗拒行为,主观上对相关活动持否定态度,不能因最终在半推半就下发生关系就反向推定其具有犯罪故意。
第二,黎某不具备‘聚众’的客观要件。第三次活动仅为一对一关系,不符合三人以上同时同地的‘聚众’要求。
第三,黎某从未担任组织者、策划者或邀请者,在整个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黎某系被蒙骗参与,主观上不具有聚众淫乱的犯罪故意,依法对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的核心价值在于确立了“主观故意缺失”作为聚众淫乱罪的出罪路径。赵飞全律师指出,聚众淫乱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活动的性质而自愿参与”,如果当事人系被蒙骗、被诱导参与,主观上对相关活动持否定态度,依法不构成犯罪。辩护的关键在于完整调取聊天记录、监控录像和同案笔录,构建证明当事人无犯罪故意的证据链。作为专业的聚众淫乱罪律师,赵飞全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证据审查能力与刑法教义学分析功底。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