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被不起诉人钟某(男,38岁,企业职工)因楼上邻居长期制造噪音问题,多次与邻居陈某发生口角。案发当晚,钟某饮酒后再次因噪音问题上楼交涉,双方情绪激动发生肢体推搡。钟某在推搡过程中致陈某手臂轻微挫伤,并踢坏楼道内一扇防火门,造成财物损失约2000元。陈某报警后,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对钟某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钟某家属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寻衅滋事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赵飞全律师介入后,全面审查案卷材料,发现本案存在多个关键辩点。
赵飞全律师在辩护词中指出:“第一,本案系因邻里噪音纠纷引发的突发冲突,钟某与陈某系同楼层邻居,双方此前已因噪音问题交涉多次,本案矛盾有明确的起因和特定对象,不属于'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行为类型。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人因邻里纠纷实施殴打、损毁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第二,钟某案发后主动向陈某赔礼道歉,全额赔偿了防火门维修费用及陈某的医疗费用共计4500元,取得了陈某的书面谅解。第三,钟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赵飞全律师进一步向检察机关提交了类案检索报告,援引多起类似邻里纠纷不起诉案例,论证本案符合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2026年3月,检察机关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钟某的行为虽符合寻衅滋事罪的部分特征,但鉴于本案起因系邻里纠纷、犯罪情节轻微、钟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钟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本案是邻里纠纷类寻衅滋事案件适用不起诉的典型范例。两高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因邻里纠纷引发的冲突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寻衅滋事罪,专业的寻衅滋事罪律师赵飞全指出,办理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司法解释的“除外规定”,将因特定矛盾引发的冲突与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行为严格区分。同时,积极促成赔偿谅解、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争取不起诉结果的重要路径。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