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钟某,男,45岁,个体建材商户,经营砂石、水泥、装修材料销售生意多年,无任何刑事、行政违法前科,系家庭唯一经济支柱,承担家中老人赡养与未成年子女抚养责任。
2024年期间,被害人张某因个人工程施工需要,多次在钟某门店赊购建材物料,累计拖欠货款12.7万元。双方存在真实合法的购销关系,有完整送货单、对账记录、微信沟通记录、转账凭证予以佐证,债权债务清晰、合法有效。欠款到期后,张某以各种理由多次拖延还款,后期直接拒接电话、拉黑微信、刻意失联。
钟某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内,通过私下协商、中间人调解、电话催告、上门对账等多种合法方式持续维权,均无效果。2026年3月,钟某在城区建材市场偶遇失联已久的张某,因长期维权无果、情绪极度激动,当场拉住张某手臂要求现场对账还款。全程钟某未携带凶器、未实施殴打、辱骂、恐吓、捆绑等暴力行为,未限制张某人身自由,拉扯阻拦时长不超过十分钟。张某为逃避巨额债务,当场主动报警,虚构事实谎称被钟某持刀抢劫现金3万元。公安机关以涉嫌抢劫罪对钟某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后移送审查起诉。
钟某家属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抢劫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赵飞全律师介入后,迅速开展精细化辩护工作,多次会见当事人,完整查阅全案卷宗材料,结合2026年最新抢劫罪司法解释和两抢案件裁判规则,精准锁定辩护突破口。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钟某涉嫌抢劫罪审查起诉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核心辩护意见如下:
“尊敬的检察官:辩护人认为,钟某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钟某主观上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抢劫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主观故意。本案中,钟某向张某索要的是自身合法到期的债权,双方存在真实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钟某主观上追求的是实现自身合法债权,而非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根据债权人非法讨债不应以侵犯财产罪定罪的司法裁判规则,钟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第二,钟某客观上未实施足以压制反抗的暴力或胁迫行为。现场监控视频清晰还原了事发全过程:钟某全程未携带任何凶器,未实施殴打、恐吓、捆绑等暴力行为,仅实施了短暂的手臂拉扯,拉扯时长不超过十分钟,张某完全具备自主挣脱、自主呼救、自主离开的能力。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暴力或胁迫必须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本案显然未达到该标准。
第三,本案无任何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被害人张某虚构被抢事实,钟某未从张某处取得任何财物,无任何财产损失后果,不符合抢劫罪'当场劫取财物'的客观要件。”
赵飞全律师同时整理提交了完整的购销合同、送货单据、对账记录、催收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充分证明合法债权事实;申请检察机关调取现场公共监控视频,还原事发全过程。结合全国同类索债纠纷不认定抢劫罪的权威判例和司法解释,赵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案件定性问题。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全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钟某的行为系合法索债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未实施足以压制反抗的暴力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钟某在春节前恢复自由。
本案是2026年索债纠纷排除抢劫罪定性的典型案例。专业的抢劫罪律师赵飞全精准把握了抢劫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主观要件,通过完整的债权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系合法索债。2026年两高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指导意见明确,严格区分民间索债冲突与抢劫罪,杜绝只要有拉扯取财一律定抢劫的客观归罪。本案的关键启示在于:刑民交叉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首先审查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从主观目的和暴力程度两个维度否定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从而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决定。赵飞全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抢劫罪律师在侦查阶段即精准介入、全面固定有利证据的能力,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辩护范式。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