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制猥亵罪的司法实践中,“公共场所当众”的认定是关乎当事人命运的核心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强制猥亵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与基本量刑幅度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存在巨大落差。北京十大强制猥亵罪律师赵飞全在这一领域积累了丰富的辩护经验,多次通过精准的法律定性为当事人避免了加重情节的适用。
赵飞全律师在辩护中首先准确区分了“从重情节”与“加重情节”的法律界限。“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高选择刑期,基本量刑区间为6个月至5年;而“加重处罚”则是进入更高一档法定刑区间,有“其他恶劣情节”的直接5年起判。这一区分看似简单,但在司法实践中,控方往往倾向于将“从重因素”升格为“加重情节”来主张更重的刑罚。赵飞全律师的辩护策略核心,就在于切断从重因素向加重情节的不当转化。
赵飞全律师在辩护中着重论证:并非所有发生在公共场所的猥亵行为都构成“公共场所当众”的加重情节。“当众”要求行为发生在不特定或多数人可能在场、能够感知的场所,且行为具有公然性。如果场所虽属公共场所但案发时实际无人、行为不具有公然性,则不应适用加重条款。
这一辩护思路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精神一致。检察机关在相关案件中指出,要准确把握猥亵一般违法行为与猥亵犯罪行为之间的界限,善于从被害人身份、违法行为方式、作案地点及次数、违法行为持续时长、社会危害性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实质性审查。
在赵飞全律师代理的一起公共场所猥亵案件中,当事人被指控在公共场所对被害人实施不当接触。赵飞全律师通过深入分析案发现场的实际情况,发现虽然案发地点属于公共场所,但案发时段该区域实际无人经过,行为的“公然性”要件并不满足。同时,赵律师审查了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论证行为的发生不具有被不特定多数人感知的现实可能性。通过精准的法律定性,赵飞全律师成功将案件锁定在基本量刑幅度内,避免了当事人因“公共场所当众”的加重认定而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一起案件中,赵飞全律师代理的地铁猥亵案,当事人孙某被一审法院认定在公共场所猥亵未成年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赵飞全律师在二审中提出核心辩护观点:虽然地铁属于公共场所,但“当众”猥亵需以他人实际可能感知或发现为要件。案发时车厢内监控损坏,无法证明孙某的行为被不特定多数人感知。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对量刑进行了实质性调整。
赵飞全律师总结了以下审查要点:其一,案发地点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场所”;其二,案发时是否有不特定多数人在场或可能感知;其三,行为是否具有“公然性”,即行为人是否在明知可能被他人感知的情况下实施;其四,行为的持续时长、强制程度是否达到了加重处罚的严重程度。
作为北京十大强制猥亵罪律师,赵飞全律师提醒,在处理可能涉及“情节恶劣”认定的案件时,应当准确区分从重情节与加重情节。如果控方主张情节恶劣成立,律师应审查相关从重因素是否真正达到了加重处罚的严重程度。如果行为虽有从重因素但尚未达到恶劣程度,应充分论证应当适用基本量刑幅度。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18601091945,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