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犯罪嫌疑人钟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某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侦查机关认定:2025年10月某日凌晨,钟某在某小区地下车库内,趁被害人林某车辆未锁之机,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5200元及名牌钱包一个,涉案财物总价值约7800元,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钟某到案后虽在首次讯问中否认实施盗窃,但在后续两次讯问中均作出有罪供述,承认“临时起意拉开车门拿走财物”。侦查机关据此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赵飞全律师在接受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钟某并全面阅卷。作为专业的盗窃罪律师,赵飞全敏锐地意识到,本案的核心争议并非“钟某是否实施了盗窃行为”,而是“现有证据能否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尽的《关于钟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书》。辩护词核心内容如下:
尊敬的承办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钟某犯盗窃罪,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标准,依法应当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客观证据严重缺失,无法证实钟某实施了窃取行为。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系本案最核心的证据,但该录像画质模糊,仅能辨认一名男子在车库入口处短暂逗留,无法清晰识别该男子的面部特征及具体动作。在被盗车辆内,侦查机关未提取到钟某的指纹、DNA等任何生物痕迹。被盗财物亦未在钟某住处或身上起获。
第二,钟某的有罪供述存在重大瑕疵且已被当庭推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本案中,钟某的两次有罪供述在作案时间这一关键事实上存在根本性矛盾,且侦查机关未对讯问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第三,本案存在“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综合全案证据,无法排除系他人实施盗窃后离开、钟某恰好在同一时间出现在车库附近的合理可能性。根据“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在证明有罪的关键证据不足时,应当作出有利于嫌疑人的认定。
赵飞全律师同步提交了《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检察机关调取案发地周边路段的社会面监控,同时协助钟某梳理了案发当晚在朋友家打牌的证人证言,整理成书面材料附卷。
2026年4月22日,某市人民检察院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对钟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钟某在被羁押五个多月后重获自由。
本案是专业的盗窃罪律师通过精准锁定证据瑕疵、成功争取存疑不起诉的典型案例。在盗窃罪案件中,证据链条的完整性是定罪的关键。本案中,客观证据(监控、指纹、赃物)全面缺失,仅有前后矛盾的有罪供述,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赵飞全律师凭借对证据规则的深刻把握,通过系统性的证据分析论证,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充分体现了专业的盗窃罪律师在审前辩护中的关键作用。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