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钟某,男,1985年出生,某市个体工商户。2024年至2025年间,钟某的一位亲属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其家属多方求助,经人介绍找到钟某帮忙联络办理取保候审及从轻处理事宜。钟某向请托者收取相关费用共计40余万元,用于办事联络、差旅、协调及代缴等支出。侦查机关认定钟某以“办取保、缴保证金、罚款”等名义骗取财物,涉嫌诈骗罪,移送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钟某收取请托款项后未能完成请托事项,其行为究竟是民事委托纠纷还是刑事诈骗。专业的诈骗罪律师赵飞全在接受委托后,紧扣非法占有目的这一诈骗罪核心要件展开辩护工作。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不构成犯罪的核心要件开展精细化辩护工作,先后多次会见钟某,全面查阅卷宗材料,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尊敬的检察员:辩护人认为,认定钟某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钟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钟某客观上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在案证据显示,钟某与请托者之间始终围绕委托事项本身展开沟通,双方存在真实的委托关系。辩护人逐字核对了钟某与被害人的近百条聊天记录,未发现任何诱导、欺骗性质的表述。钟某收取款项的行为,是基于双方真实的委托合意,而非无理由的骗取。
第二,钟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通过梳理资金流水,可以证实请托者的款项主要被用于差旅、协调、转交他人及代缴费用,未被钟某个人侵占或挥霍。这与典型诈骗行为中将款项用于个人消费、赌博等明显不同。司法实践中,资金用途是判定主观意图的核心依据。
第三,本案关键性证据缺失。侦查机关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钟某存在虚构事实的行为,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侦查机关仍无法补强相关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赵飞全律师还重点向检察机关阐述了诈骗罪与民事委托纠纷的界限:诈骗罪的成立需同时具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与“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故意,二者缺一不可。本案中,钟某收取款项后确有实际支出用于办理委托事项,其行为更接近民事委托合同履行不能,不宜以刑事手段介入民事经济纠纷。
某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钟某具有诈骗主观故意,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钟某在经历近一年的刑事追诉后终获无罪结果。
本案是请托型诈骗案件中存疑不起诉的成功范例,充分体现了专业的诈骗罪律师赵飞全在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方面的深厚功底。本案的启示在于:请托办事未成并不等同于诈骗犯罪,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区分民事委托纠纷与刑事诈骗的界限。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关注资金流向的核查,通过梳理款项的实际用途来推翻“非法占有目的”的指控。同时,对聊天记录等客观性证据的精细化审查,往往能够发现控方证据链条的薄弱环节,从而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的实质化无罪结果。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