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陈某非法拘禁罪案|专业的非法拘禁罪律师赵飞全辩护,证据不足获不起诉

2026-09-28

案号:(2025)JT检刑不诉第Z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9月,陈某(化名)因与刘某(化名)存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刘某拖欠陈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86万元,经多次催收仍拒不归还。2025年10月,陈某在街头偶遇刘某后,将刘某带至某咖啡厅协商还款事宜,双方沟通约三小时后不欢而散。刘某随后报警称被陈某非法拘禁。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对陈某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本案的关键争议在于:陈某将刘某带至咖啡厅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非法拘禁”。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案发地点为开放式经营场所,刘某全程可以自由使用手机、自由出入场所,陈某未实施任何暴力、威胁行为,亦未限制刘某通讯自由。刘某的陈述与咖啡厅监控视频存在明显矛盾——监控显示刘某期间曾多次自行前往洗手间、接听电话,行动完全自由。

二、辩护过程

专业的非法拘禁罪律师赵飞全接受委托后,围绕“非法拘禁罪构成要件不成立”展开辩护,重点提交了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辩护人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客观上不存在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本案中,案发地点系开放式咖啡厅,刘某全程行动自由、通讯自由,监控视频清晰显示其可随时离开,陈某未实施任何锁闭场所、专人看管、暴力胁迫等强制行为。双方仅系因债务纠纷进行的口头协商,不具备非法拘禁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第二,主观上无非法拘禁的犯罪故意。陈某的目的仅为追索合法债务,其将刘某带至咖啡厅系协商还款,并非出于剥夺刘某人身自由的主观故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为索取债务而实施拘禁行为的,应当区分是否真正剥夺了人身自由,而非仅以‘不让离开’简单认定。

第三,本案系民事纠纷引发,不存在刑事追诉的事实基础。陈某与刘某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刘某拖欠借款长达一年之久,陈某的行为属于私力救济范畴,虽方式欠妥但未达到刑事犯罪的严重程度。恳请贵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还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咖啡厅监控视频、刘某的通讯记录、双方的借款凭证等证据,证实案件事实与刘某陈述不符。

三、判决结果

2026年3月,检察机关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陈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证据不足型不起诉的典型案例。在非法拘禁案件中,办案机关往往以“被害人是否能够自由离开”作为核心判断标准,但实践中“不让走”与“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之间存在本质区别。专业的非法拘禁罪律师赵飞全通过调取客观证据,证伪了被害人的单方陈述,从根本上打破了指控的证据基础。本案启示:对于发生在开放式场所、被害人行动自由、无强制管控手段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积极调取监控、通讯记录等客观证据,论证行为不符合非法拘禁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争取不起诉处理。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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