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ZHX检刑不诉字第XXX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男,1985年生,福建省某市某小学外聘书法教师。2025年11月,一名小学生在书法课后向母亲反映吴某在课堂上“摸了她的后背和肩膀”,其母随即报警。公安机关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吴某刑事拘留。消息传出后,另有数名家长带领子女报案,但各被害人的陈述在时间、地点、行为方式等关键细节上存在明显矛盾。
家属在侦查阶段即委托专业的猥亵儿童罪律师赵飞全介入辩护。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开展了全面的证据审查工作。通过细致阅卷和实地走访,发现本案存在以下关键问题:一是仅有儿童单方陈述,无监控录像、目击证人等客观证据佐证;二是各被害人的陈述在行为时间、具体部位等方面存在重大矛盾;三是行为性质难以界定,仅涉及肩部、后背等非隐私部位接触,与刑法意义上的“猥亵”存在本质区别。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员:赵飞全律师依法担任吴某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指控证据严重不足。本案仅有儿童单方陈述,无任何聊天记录、监控录像、目击证人等客观证据予以佐证。且各被害人的陈述在时间、地点、行为方式等关键细节上存在明显矛盾,无法相互印证。
第二,行为性质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猥亵。吴某的行为仅涉及肩部、后背等非隐私部位,属于教学中纠正坐姿等正常肢体接触的范畴,缺乏性刺激或满足性欲的主观目的,不符合猥亵儿童罪的主观要件。
第三,经过两次补充侦查,控方仍未能补强证据,证据链存在无法弥补的缺口。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综上,恳请贵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对吴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本案是一起因证据链残缺而获存疑不起诉的典型案例。赵飞全律师充分运用了“孤证不能定案”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猥亵儿童犯罪多存在隐蔽性强的特点,但隐蔽性不等于可以降低证明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反之亦然。本案的启示在于,律师在辩护中应当高度重视证据链的完整性审查,对于仅有被害人陈述而无其他客观证据印证的案件,应当坚决主张疑罪从无。猥亵儿童罪,专业的猥亵儿童罪律师在证据审查阶段的及时介入,是推动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的关键。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