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专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律师赵飞全辩护获不起诉

2026-09-27

案号:(2026)JC检刑不诉字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何某经他人推荐加入某网络平台,该平台以销售“大XX洱茶”为名,宣称在网站买卖茶叶可获得高额利润,并设置推荐新人奖励机制。何某加入后,通过微信朋友圈、电话等方式发展下线会员共5人。至2025年6月,该网站平台崩盘,造成参与人较大经济损失。

公安机关以何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侦查,认定何某采用“拉人头”及下线再“拉人头”的方式共发展下线三级40余人。2025年底,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何某是否达到该追诉标准,成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全面阅卷发现,公安机关认定何某发展下线三级40余人的证据存在重大缺陷——层级和人数认定缺乏充分证据支撑,部分人员是否为传销参与人无法确定,且部分数据来源于同案犯供述的传来证据,证明力不足。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辩护词核心观点如下:

“尊敬的检察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追责核心在于‘组织者、领导者’,且需满足‘层级三级以上、参与人员三十人以上’的法定追诉标准。本案中,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存在以下重大问题:第一,下线人数认定缺乏充分证据,部分人员身份不明,在案证据无法逐一核实其传销参与人身份;第二,层级关系认定不清,无法确定是否达到三级以上,现有证据中的层级图系侦查机关依据口供自行绘制,不具有客观性;第三,何某是否属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不清,其仅发展5名直接下线,在传销组织中不具有发起、策划、操纵作用。恳请贵院严格审查证据,依法作出公正决定。”

赵飞全律师进一步指出,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中,层级和人数的认定是定罪量刑的基石,必须有充分的客观证据予以支撑,不能仅凭言词证据进行推算。

三、判决结果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认定何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何某是否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何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例。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中,“层级三级以上、参与人员三十人以上”是法定追诉标准,辩护人通过精准锁定证据漏洞,成功论证了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律师,精准把握了证据辩护的关键节点,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不起诉的公正结果。本案的启示在于:传销案件中电子数据和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至关重要,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关注层级结构图是否有客观证据支撑、下线人数是否能够逐一核实等核心问题。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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