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非法经营罪不起诉案例——专业律师赵飞全以社会危害性实质判断获不起诉

2026-09-27

案号:(2025)ZX不诉第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9月,农民钟某在未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情况下,在当地收购玉米后转售给粮油公司,经营数额21万余元,获利6000元。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将钟某移送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钟某到案后辩称,自己收购玉米系帮助当地农民解决卖粮难问题,玉米最终全部流入正规粮油企业,并未冲击粮食储备体系,请求从轻处理。钟某系初犯,家庭经济条件较为困难,主要收入来源为务农及季节性的粮食收购转售。

钟某家属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委托专业的非法经营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赵飞全律师系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长期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在非法经营罪辩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研究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评估问题。他调取了当地粮农证言、粮油公司收货凭证、当地农业部门说明等证据,证明钟某收购玉米解决了当地农民卖粮难问题,玉米最终流入正规渠道,未冲击粮食储备体系,也未造成任何市场秩序紊乱的后果。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接受钟某的委托,现就本案依法提出辩护意见,认为钟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钟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未达'情节严重'标准。非法经营罪要求行为达到'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程度。钟某收购玉米的经营数额仅21万余元,获利仅6000元,属于小规模经营,其行为本质是'农民与正规企业间的流通桥梁',未对粮食市场秩序造成实质性冲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7号(王某军无证收购玉米案)的裁判要旨,行为人虽违反当时的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备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

第二,钟某主观恶性极低,无牟取暴利的目的。钟某收购玉米的差价微薄,获利仅6000元,并非以非法经营为业。其行为出发点是帮助当地农民解决卖粮渠道不畅的现实困难,具有朴素的互助性质。

第三,本案通过行政处罚足以达到惩戒教育目的。依据刑法谦抑原则,对于可以通过行政处罚解决的违法行为,不应轻易动用刑事手段。钟某的行为更宜通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监管途径处理,责令其补办相关手续即可。

综上,辩护人恳请贵院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某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意见,认为钟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未达“情节严重”标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钟某在获知不起诉决定后表示将依法办理粮食收购资格手续,继续从事合法经营。

四、案例评析

本案体现了非法经营罪“社会危害性”的实质判断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要求行为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前三项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否则不应入罪。专业的非法经营罪律师赵飞全准确把握这一核心辩点,通过调取粮农证言、粮油公司收货凭证等证据,构建了完整的“无实质社会危害性”论证体系,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结果。赵飞全律师指出,在非法经营案件中,不能仅以经营数额形式认定“情节严重”,而应当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实质性判断,这是此类案件无罪辩护和不起诉辩护的核心思路。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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