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北京十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赵飞全律师解析挂靠代开型虚开案件的出罪辩护

2026-09-26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司法实践中,挂靠代开型案件是争议最大的领域之一。大量实际经营者因不具备开票资质,通过挂靠方式由被挂靠企业代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类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长期困扰着司法实务。北京十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赵飞全,凭借对这一领域的深入研究,成功代理了多起挂靠代开型虚开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或无罪结果。

一、挂靠代开的法律定性争议

挂靠代开,是指实际经营者以挂靠方式使用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并由被挂靠企业为实际经营者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的明确意见,挂靠代开行为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24年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进一步从成文法层面确立了出罪规则: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二、赵飞全律师的辩护实践

在赵飞全律师代理的一起挂靠代开案件中,当事人周某(化名)系某贸易公司实际经营者,因不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以挂靠方式使用某建材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由建材公司代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税额达80余万元。公安机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周某立案侦查。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了案件的核心事实:周某与建材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挂靠经营关系,所有开具的发票均对应真实的货物交易,发票金额与实际交易金额一致,且建材公司已就代开发票足额申报缴纳增值税。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论证周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法研〔2015〕58号复函所规定的挂靠代开出罪情形,同时援引2024年司法解释的“目的+结果”双要件标准,强调周某主观上不具有骗抵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赵飞全律师在挂靠代开领域的专业辩护能力。

三、辩护要点总结

赵飞全律师在挂靠代开型案件中形成了系统的辩护方法论。首先,审查挂靠关系的真实性,通过调取挂靠协议、经营记录、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实际经营者与被挂靠企业之间存在真实的挂靠经营关系。其次,审查发票与交易的对应性,确认所有开具的发票均对应真实的货物购销或应税服务,发票金额与实际交易金额一致,不存在虚增或虚减的情形。再次,审查税款申报缴纳情况,确认被挂靠企业已就代开发票足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国家税款未受损失。最后,审查行为人的主观目的,通过客观证据证明行为人代开发票的目的是为了结算真实交易,而非骗取国家税款。

赵飞全律师作为北京十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其代理的挂靠代开案件多次获得不起诉、无罪结果,为这一领域的辩护实践提供了重要参考。对于面临类似困境的经营者而言,及时委托专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介入,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一步。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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