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叶某某系安徽某有限公司(个人投资)实际控制人。在经营过程中,叶某某为获取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由黄某某实际控制的某有限公司开具的多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10万元以上,且全部认证抵扣。案发后,该案被移送湖北省鄂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并主动全额补缴了税款。经查,叶某某系初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其经营的企业在当地正常运转,吸纳了多名群众就业。叶某某的辩护人介入后,全面审查了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认为本案具备争取不起诉的条件。
二、辩护过程
接受委托后,专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迅速开展了辩护工作。辩护人首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确认了叶某某的涉案税额、抵扣情况以及补缴税款的实际情况。随后,辩护人围绕以下核心观点展开辩护: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叶某某的行为虽然触犯了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多项法定和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依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恳请贵院依法对叶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叶某某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主观恶性较小。叶某某接受虚开发票的目的系为其实际经营的企业抵扣税款,而非以骗税为业,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
第二,叶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全额补缴了税款,挽回了国家税收损失。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精神,案发后积极补缴税款、挽回损失的,可以作为从宽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配合办案机关的调查工作。
第四,叶某某经营的企业目前正常运转,吸纳了较多当地群众就业,对叶某某从宽处理有利于维护企业正常经营和社会稳定。
综上,恳请贵院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情节、叶某某的认罪悔罪表现以及补缴税款等情节,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叶某某的行为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主动补缴全额税款,认罪认罚,遂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机制的相关规定,该院刑事检察部门随后将案件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审查。行政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叶某某虽被免予刑事追责,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某区检察院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制发检察意见书,该局经调查核实,认定叶某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违法行为,综合全案情节,对叶某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并实现行刑反向衔接的典型案例。赵飞全律师指出,本案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涉税刑事案件中的具体适用。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的当事人,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既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又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确保了违法行为的应有惩处,实现了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专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在本案中的辩护策略值得借鉴——在确认当事人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将辩护重心聚焦于犯罪情节轻微、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同时关注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对当事人的后续影响,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优处理结果。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