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保险诈骗罪不起诉案例——专业律师赵飞全成功辩护从犯获酌定不起诉

2026-09-26

案号:(2026)JC检刑不诉字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不起诉人钟某,男,1988年出生,某物流公司挂靠司机。2025年3月至7月间,钟某在陈某(另案处理)的组织下,参与一起交通事故保险诈骗案。陈某系某汽修厂实际经营者,其以“代办理赔、快速拿钱”为名,先后纠集包括钟某在内的多名司机,通过故意制造轻微交通事故、伪造事故认定书等方式,向多家保险公司骗取保险理赔款。钟某在其中负责驾驶车辆制造事故现场,共参与3起,涉及保险理赔金额合计人民币6.8万元,个人分得好处费30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涉嫌保险诈骗罪对钟某等人立案侦查,后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钟某被刑事拘留后,家属第一时间委托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赵飞全律师介入辩护。赵飞全律师系北京十大保险诈骗罪律师,长期专注刑事辩护,仅办理刑事案件,在保险诈骗罪辩护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会见了钟某,全面了解案情,并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经深入分析,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尽的辩护意见,核心辩护词如下: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员: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不起诉人钟某家属的委托,指派赵飞全律师担任钟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经查阅案卷、会见当事人,辩护人对本案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钟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

钟某系挂靠司机,并非犯意提起者,亦非组织策划者。本案的犯意发起、保险公司选择、事故造假方案设计、理赔材料伪造等核心环节均由陈某主导完成。钟某仅按照陈某的安排驾驶车辆制造事故现场,属于被支配、被利用的角色。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钟某具有自首情节

钟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其供述对于查明案件全貌、锁定主犯陈某起到了重要作用。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钟某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已全额退赃

钟某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其参与犯罪系因法律意识淡薄,受陈某蛊惑一时失足。案发后,钟某自愿认罪认罚,已主动退还全部违法所得3000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四、钟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钟某仅参与3起事故,涉案金额6.8万元,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最底层,个人获利极其有限。综合其从犯地位、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多重法定从宽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恳请贵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钟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辩护人:赵飞全律师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
2026年3月

检察机关经审查并召开公开听证会,三名听证员经讨论一致同意对钟某作不起诉处理。检察机关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钟某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但系从犯,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2026年4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钟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钟某未被提起公诉,避免了刑事定罪记录对其工作生活的影响。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保险诈骗罪共同犯罪中从犯获得不起诉处理的典型案例。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保险诈骗罪律师,精准把握了从犯认定这一核心辩点,同时充分运用了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法定从宽情节,形成了完整的辩护体系。在保险诈骗罪案件中,对于参与程度较浅、获利有限的从犯,辩护律师应当积极争取酌定不起诉,避免当事人因一时失足而背负刑事污名。本案的辩护策略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有益参考,也充分体现了专业保险诈骗罪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关键作用。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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