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钟某,男,38岁,系某地个体建材贸易经营者,无任何刑事、行政违法前科,长期从事砂石、水泥、建筑辅材购销经营。2025年7月,钟某实际经营的甲商贸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建材供货合同书》,约定由甲商贸公司向乙建筑公司在建住宅项目供应砂石、水泥等建筑原材料,乙建筑公司按照月度验收结算方式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前期,钟某及甲商贸公司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连续两个月足额、按时完成批次供货,乙建筑公司亦按期足额支付前两期货款,足以证明钟某签约之初具备真实履约意愿和完整履约能力。
2025年9月起,当地开展全域生态环保专项整治,多家砂石矿山企业被责令停工整改,直接导致本地建材原材料价格大幅暴涨,货源紧缺。同时受房地产市场下行影响,钟某下游多家房企项目大面积拖欠货款,多重客观市场与政策风险叠加,导致甲商贸公司资金链出现阶段性紧张。在经营极度困难的情况下,钟某并未终止合作或逃避责任,而是持续筹措自有资金尽力维持少量供货,因原材料断供无法按照原合同标准足额大批量供货,导致第三批次货物出现部分迟延履行。纠纷发生后,钟某多次主动对接乙建筑公司负责人,积极协商变更供货周期、调整付款节点,先后出具多份书面《履约计划书》《分期补货承诺书》,全程保持通讯畅通,无失联、无逃匿、无转移资产行为。
经核查,乙建筑公司前期支付的全部货款均完整用于上游原材料采购、物流运输费用、工人装卸薪酬等经营支出,资金流向清晰、用途合法。但乙建筑公司认为自身项目工期受损,拒绝接受协商方案,以钟某虚构供货能力、收取货款后拒不履约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侦查机关认定钟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自身经营短板,涉嫌合同诈骗罪,涉案未履约标的金额28.6万元。
赵飞全律师介入案件后,第一时间全面查阅案卷材料,多次会见钟某核实案件细节,围绕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构成要件展开辩护。赵律师指出,本案的本质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策变化和市场风险导致的履约困难,属于典型的民事合同纠纷,不应以刑事手段介入。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辩护人认为,钟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第一,钟某签约时具备真实履约能力,且已实际履行大部分合同义务,前两批次货物均按时足额交付,足以证明其履约意愿和能力。第二,后期供货困难系因生态环保政策整治导致原材料断供、价格暴涨,以及下游房企拖欠货款导致的资金链紧张,均系客观原因,并非钟某主观不愿履行。第三,钟某在履约困难发生后,积极与对方协商解决方案,出具书面履约计划,保持通讯畅通,从未逃匿,不具备合同诈骗罪‘逃匿’‘挥霍’等客观行为特征。第四,涉案货款全部用于正常经营支出,资金流向清晰,不存在个人挥霍或隐匿转移行为。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合同诈骗罪处罚。”
检察机关经审查,全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钟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属于民事合同纠纷,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钟某未留下任何刑事犯罪记录,其多年经营的商事事业得以保全。
本案是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典型案例。专业的合同诈骗罪律师赵飞全精准把握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界限,通过论证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行为、资金流向和事后态度,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的启示在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客观原因导致的履约困难,不应轻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应当全面审查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行为、资金去向、违约原因等因素,准确把握刑民边界,防止将民事违约行为升格为刑事犯罪。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