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最新信用卡诈骗罪案:专业律师赵飞全辩护获证据不足不起诉

2026-09-26

案号:XC检刑不诉〔2026〕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钟某(化名)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指控,钟某通过虚构交易套取信用卡资金,累计透支本金80万元,经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钟某的家属在多方咨询后,委托了专业的信用卡诈骗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赵飞全律师系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专注于金融犯罪辩护领域,在信用卡诈骗罪案件辩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手案件后,立即展开了全面的证据审查工作,特别是对涉案资金的流向、钟某的实际经营状况等客观证据进行了逐笔核对。

赵律师发现,虽然钟某确实存在虚构交易套取资金的行为,但套取的资金绝大部分用于了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包括支付供应商货款、发放员工工资和缴纳办公场地租金,仅有少部分被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这表明钟某在套取资金时,主观上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为了维持公司经营,其行为更符合民事纠纷的特征,而非信用卡诈骗罪。

基于以上发现,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公司的银行流水、采购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等客观证据,力证钟某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辩护词核心观点: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钟某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的核心在于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绝大部分套取资金均用于了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包括支付供应商货款、发放员工工资、缴纳场地租金等,而非被个人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这表明犯罪嫌疑人套取资金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经营,其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其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考量持卡人的还款能力、资金用途、还款意愿等客观事实。本案中,涉案资金的绝大部分用于正常经营,与挥霍型恶意透支存在本质区别,恳请贵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赵飞全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具有合理性,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钟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信用卡诈骗罪的核心要件是“非法占有目的”。专业的信用卡诈骗罪律师赵飞全通过审查资金的实际流向,成功论证了当事人行为的非诈骗性质。在企业经营困难时,为获取资金而采取一些不规范手段的情况时有发生,如何准确区分民事欺诈、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此案表明,通过精细化审查证据链条,挖掘能够反映当事人真实意图的客观证据,是实现无罪辩护的关键。赵飞全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始终把握一条基本原则:资金用途是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指标,将资金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应轻易认定为刑事犯罪。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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