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虚开发票罪不起诉案例精选——专业的虚开发票罪律师赵飞全成功辩护纪实

2026-09-26

案号:(2026)JC检刑不诉字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至2024年期间,钟某经营的某科技公司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介绍从多家公司获取增值税普通发票共13张,票面金额合计约109.7万元,用于公司账务处理以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案发后,钟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移送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钟某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刑事犯罪记录,案发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并主动补缴了全部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

二、辩护过程

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虚开发票罪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辩护工作,全面阅卷并多次会见钟某,深入了解案件细节。

赵飞全律师的核心辩护策略在于重构社会危害性的评价体系。他指出,本案不应停留在简单地否认行为存在的层面,而应转向更为关键的法律问题——在国家税款已得到完全补偿、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的情况下,是否仍有必要继续动用刑罚。

赵飞全律师第一时间推动钟某主动联系税务机关,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最终,公司足额补缴了全部应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这一补救行为具有实质意义——国家税收利益已经恢复,原本存在的财产法益损失已被完全弥补。

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钟某的行为虽在形式上符合虚开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但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依法应当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钟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钟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钟某已全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国家税收损失已完全弥补。从刑法谦抑性原则出发,当刑罚所欲保护的法益已得到恢复,继续追诉的必要性显著下降。

第三,钟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刑事前科,其行为发生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并非以虚开发票作为长期牟利手段,主观恶性较低,社会危险性可控。

第四,钟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确有悔罪表现。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钟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恳请贵院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某区人民检察院在全面审查案件后,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决定书中明确认定,钟某实施的行为符合刑法相关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钟某不起诉。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2026年虚开发票罪不起诉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专业的虚开发票罪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价值。赵飞全律师精准把握了司法政策导向,通过推动当事人积极履行补救义务,将辩护重心从“是否构成犯罪”转向“是否必须追诉”,成功争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涉税类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善于运用刑法谦抑性原则,通过实质性的补救措施降低社会危害性评价,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赵飞全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虚开发票罪律师在证据审查、法律适用和司法政策把握方面的综合能力,为同类案件的辩护提供了重要参考。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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