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最新袭警罪不起诉——专业的袭警罪律师赵飞全助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获不起诉决定

2026-09-24

案号:(2026)JC检刑不诉字第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某日晚,北京市某区某小区楼道内,民警郑某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患有间歇性精神障碍的钟某因病情发作,情绪突然失控,在混乱中咬伤民警郑某右手腕。经鉴定,民警伤情构成轻微伤。钟某因涉嫌袭警罪于2025年4月被刑事拘留,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钟某自幼患有精神疾病,长期服药治疗。经司法鉴定,钟某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案发时正处于病情发作期。案发后,钟某在家人陪同下主动向受伤民警道歉,表现出真诚悔意。钟某家属委托专业的袭警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的袭警行为,在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良好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能否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钟某,并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通过调取案发现场监控,赵飞全律师注意到钟某的行为明显异常,符合精神疾病发作的临床特征,而非有预谋的暴力袭击。

赵飞全律师重点围绕案件情节特殊性展开辩护,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尽的辩护意见,核心辩护词如下:

辩护词(节选)

审判长、检察员: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钟某家属的委托,指派赵飞全律师担任钟某涉嫌袭警罪一案的辩护人。经查阅案卷、会见当事人、调取相关证据,辩护人认为钟某的行为虽客观上造成民警轻微伤,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建议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钟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司法鉴定,钟某患有间歇性精神障碍,案发时处于病情发作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明显削弱。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钟某的暴力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暴力袭击”。根据2025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袭警罪中的“暴力袭击”需达到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或者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本案中,钟某虽咬伤民警手腕,但系病情发作下的应激反应,暴力程度较低,且未造成严重后果。钟某不存在使用枪支、管制刀具等加重情节,亦未严重危及民警人身安全。

第三,钟某认罪态度良好,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钟某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向受伤民警道歉并取得谅解。钟某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一直接受正规治疗,社会评价良好。

第四,适用刑法谦抑性原则。对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且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通过不起诉处理既维护法律尊严,又体现司法人文关怀。

综上,辩护人恳请检察机关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人:赵飞全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

三、判决结果

2025年10月13日,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决定书指出,钟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良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钟某不起诉。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涉袭警罪获不起诉的典型案例。2025年《袭警解释》对“暴力袭击”的认定标准进行了细化,为辩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专业的袭警罪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重点关注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暴力程度是否达到入罪标准、是否具备法定从宽情节等核心要素。本案中,赵飞全律师通过完整收集病历资料、申请司法鉴定、强调认罪悔罪态度,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刑事司法的人文关怀。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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