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JC检刑不诉字第XXX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男,1992年出生,某市人,无业。2025年6月,钟某经朋友介绍加入一个境外赌博网站的推广群,在该群内担任临时客服,负责解答参赌人员的操作疑问、转发赌博平台链接,并按日领取固定报酬300元。2025年9月,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跨境网络赌博案时将钟某抓获。侦查机关认定,钟某为赌博网站提供客服服务、转发链接,涉嫌开设赌场罪,涉案赌资流水经初步统计达86万元,移送审查起诉。
钟某家属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委托专业的开设赌场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赵飞全律师介入后,通过详细阅卷和多次会见,发现案件存在多个关键辩护空间。
赵飞全律师首先对钟某在赌博网站中的角色进行了精准定位分析。经查,钟某加入推广群仅三个月,仅负责解答操作疑问和转发链接,未参与赌博平台的建立、运营、资金管理,未发展下线会员,未参与利润分成,其所获报酬仅为固定日薪300元,与赌博平台实际获利无直接关联。赵飞全律师认为,钟某的行为更符合赌博罪中“为赌博提供帮助”的情形,而非开设赌场罪。
其次,赵飞全律师对侦查机关认定的86万元赌资流水提出质疑。经逐笔核对流水明细,赵飞全律师发现其中包含大量平台系统测试流水、用户重复充值未投注流水、以及上下级会员之间重复统计的重叠流水,真实有效的赌博投注流水不足20万元。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主要辩护要点如下: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本人受被不起诉人钟某委托,担任其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的辩护人。经详细阅卷和调查核实,辩护人认为钟某的行为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钟某的行为不具有开设赌场罪的“经营化”特征。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开设赌场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建立赌博场所、提供赌博条件、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钟某仅作为临时客服,负责解答操作疑问和转发链接,既未参与赌博平台的建立和运营,也未参与赌资管理和利润分配,其行为不具有开设赌场所要求的组织性、经营性和持续性特征。
第二,钟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即便认定钟某参与了赌博活动,其在共同犯罪中亦仅起辅助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钟某加入时间短、获利微薄(累计仅9000余元)、未发展任何下线,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第三,侦查机关认定的涉案赌资流水86万元存在严重统计偏差。经辩护人逐笔核对,该流水总额包含大量无效、重复、测试类流水,真实有效的赌博投注流水不足20万元,未达到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第四,钟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9000余元,悔罪态度诚恳。
综合以上意见,辩护人认为钟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恳请贵院对钟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经检察机关审查并组织公开听证,最终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
2026年5月,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钟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认为,钟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等从宽处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决定对钟某不起诉。
本案是网络开设赌场案件中临时辅助人员获得相对不起诉的典型案例。作为专业的开设赌场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在辩护中精准把握了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的界限,从“经营化、持续性、组织性”三大核心特征入手,论证钟某的行为不满足开设赌场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同时,赵飞全律师通过对赌资流水的逐笔质证,成功将认定金额从86万元核减至20万元以下,实质性降低了案件的量刑风险。
本案还体现了开设赌场罪案件中“角色定位辩护”的重要性。在网络赌博犯罪链条中,不同层级、不同岗位人员的刑事责任存在显著差异。临时客服、发牌人员等末端辅助人员,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远小于赌场组织者和核心运营者,辩护律师应当着重从参与时间、获利方式、管理权限等维度论证当事人的从犯地位,争取降档处理乃至不起诉。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