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办案实录:钟某被索贿无不正当利益获法定不起诉案

2026-09-24

案号:(2026)YS检刑不诉第Z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钟某(化名),男,42岁,系深圳某民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从业十余年,企业主营商业建筑施工、市政配套工程、园区基建等合法业务。钟某本人及所属企业常年依法纳税、诚信经营,无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记录,一贯遵守市场经营规则,社会评价良好。

2025年8月,钟某名下企业参与本地某知名地产企业商业综合体配套工程公开招投标项目。本次招投标全程公开透明、流程规范,评标委员会由第三方专业机构组建,钟某公司凭借成熟的施工技术方案、合理的报价体系、完善的履约保障方案,经过多轮评审后成功中标案涉工程项目,中标结果依法公示,合法有效。

在钟某公司正式中标、签订施工合同之后,该地产公司工程部负责人陈某(化名)利用其负责项目施工对接、工程验收、进度管控、尾款结算的职务便利,主动向钟某施压,以“项目施工流程卡点、验收标准从严审核、后期工程不予续约、尾款拖延结算”等理由变相胁迫索贿,要求钟某支付65万元“项目协调好处费”。钟某考虑到项目已经落地开工,前期已投入大量成本,若被对方恶意卡点将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在完全被动、被胁迫的前提下,按照陈某要求转账65万元。

2025年11月,陈某被立案侦查,钟某被以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调查。钟某委托专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赵飞全介入辩护。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迅速开展全案精细化研判,梳理招投标流程、资金流向等关键证据,重点审查钟某是否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根据2026年两高《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本罪成立必须以“主观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核心构成要件,同时应严格区分主动行贿与被动被索贿的司法认定标准。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钟某的行为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依法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第一,钟某不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成立,必须以“主观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核心构成要件。钟某的合法利益早已通过正规招投标程序获取,不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本案系典型的被索贿情形——陈某利用职务便利主动索要财物,钟某系被动给付。

第二,钟某给付钱款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既有权益。项目已落地开工,前期已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资金成本。钟某给付钱款系为避免被恶意刁难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属于维护既有合法权益的被动行为,而非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主动行贿。

第三,本案不符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犯罪构成。根据2026年最新司法解释,对于被合作单位工作人员胁迫索要财物、行为人未谋取任何不正当商业利益的情形,应当审慎认定犯罪。

综上,钟某的行为不符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恳请贵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定钟某系被索贿、不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不符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钟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钟某在被羁押数月后重获自由。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被索贿不构罪”案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专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赵飞全精准把握了本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核心构成要件,成功论证了被动被索贿与主动行贿的本质区别。本案的启示在于:司法机关应当严格区分主动行贿与被动被索贿,对于被胁迫给付财物、未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依法不应认定为犯罪。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民营企业经营者依法维权提供了有力的专业保障。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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