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无罪案例:一罪无罪,两罪改判,十七年半减为八年

2026-09-24

案号:(2025)JJ刑终Z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某地民营企业家F某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虚开发票罪四项罪名,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还被判令承担两千余万元的退赃退赔及罚金,个人自由与家庭经济均陷入双重绝境。F某不服一审判决,其家属慕名找到专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赵飞全,寻求二审辩护帮助。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F某在经营企业过程中与合作伙伴之间的资金往来,究竟属于正常商业合作与借贷关系,还是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刑事犯罪。一审法院认定F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多项业务往来中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认定其侵占公司资产、挪用公司资金并虚开发票,数罪并罚判处重刑。F某坚称自己的行为系正常的企业经营行为,相关资金往来均有合理的商业背景。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对一审判决进行全面、细致的专业分析,精准锁定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罪名评价等方面存在的不当之处,明确本案二审具有辩护空间。

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指控,赵律师重点从以下两个维度展开辩护:

第一,厘清借贷与行受贿边界,纠正定性错误。赵律师指出,一审认定的行受贿双方实则存在真实借贷关系,F某并未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一审认定的行贿人不正当利益金额低于行贿数额,存在明显事实矛盾。F某的相关行为本质是通过企业间合作盘活公司业务与资金,且其本人有实际出资投入,与权钱交易的行受贿行为存在本质区别。

第二,纠正数额错误,实现量刑降档。赵律师通过逐笔核对在案证据,发现一审认定的受贿数额存在计算错误,部分款项不应计入犯罪数额,成功实现数额核减。赵律师调取了大量企业间合作协议、资金流水、股东决议等书证,构建了完整的证据体系证明涉案款项的商业属性。

在二审开庭审理中,赵飞全律师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发表了强有力的辩护意见:

辩护词(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一审判决对上诉人F某罪名认定错误、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第一,一审错误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认定的行受贿双方实则存在真实借贷关系,F某并未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一审认定的行贿人不正当利益金额低于行贿数额,存在明显事实矛盾。F某的相关行为本质是通过企业间合作盘活公司业务与资金,且其本人有实际出资投入,与权钱交易的行受贿行为存在本质区别。

第二,一审认定的数额存在明显错误。经辩护人逐笔核对,部分款项不应计入受贿数额,依法应予核减。具体而言,一审认定的多笔款项实为正常的商业合作利润分配和企业间借贷往来,F某均有完整的资金投入和业务参与记录。

第三,本案属于企业经营行为与刑事犯罪的边界争议,在案证据无法证明F某具有权钱交易的主观故意。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二者缺一不可。本案中,F某与相关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系基于真实的商业合作关系,不存在权钱交易的对价关系。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作出改判:一是依法认定F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从根源上打掉一罪;二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作出降档处理,对挪用资金罪刑期予以大幅调减;三是在量刑改判的同时,对一审认定的两千余万元退赃退赔数额与罚金数额进行大幅缩减;最终数罪并罚判处F某有期徒刑八年,相较于一审十七年六个月的重判,实现刑期腰斩。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近年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的标志性案例。二审改判是刑事辩护的最高成就之一。本案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把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从“借贷与行受贿的边界”和“数额认定”两个维度展开有力辩护,成功说服二审法院将罪名降档处理。

本案的启示在于: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善于区分正常的商业合作与权钱交易,通过还原真实的借贷关系和企业间合作背景,证明当事人不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故意。赵飞全律师通过精准法律适用和证据审查,为当事人争取到刑期腰斩的重大改判,充分体现了其在职务犯罪辩护中的专业能力。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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