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专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赵飞全为钟某销售伪劣白酒案辩护获存疑不起诉

2026-09-24

案号:(2026)JXXX检刑不诉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秋冬季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在钟某经营的社区副食经营店内,现场抽检在售瓶装白酒样品并送检。经第三方法定检测机构鉴定,该批次送检白酒酒精度远低于国家强制标准,微量成分不达标,属于典型的不合格伪劣产品。执法机关当即对店内剩余库存产品予以查封扣押,并将该案线索移送至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侦查机关全面核查,当事人钟某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副食门店五年之久,日常经营合规。2025年8月,钟某通过网络商贸平台联系上游供货商,批量购进涉案品牌白酒共计50箱,进货单价200元每箱,市场销售定价350元每箱。截至案发,钟某已对外售出30箱,店内剩余20箱未售出被依法扣押。侦查机关初步核算,涉案销售金额10500元,未销售货值金额7000元,合计涉案总金额17500元。

侦查机关审查认为,钟某存在销售不合格伪劣产品的行为,结合同期辖区内同类酒类伪劣案件高发的办案背景,认定其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遂于2025年12月将该案移送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移送起诉后,钟某家属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赵飞全介入案件。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当事人钟某的委托后,第一时间启动刑事案件专项辩护流程,针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构成、证据规则、入罪标准开展精细化梳理。

(一)会见当事人,固定核心事实。律师多次会见钟某,逐一核实案件细节。经核实,钟某作为基层个体经营者,不具备专业产品质检能力,本次进货前已严格核验上游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出厂质检报告等全套合规手续,供货商资质齐全、产品手续完备,且涉案产品进货价格与市场正常流通价格基本持平,不存在明显低价进货、明知伪劣仍采购的异常情形。

(二)全面审查卷宗,锁定证据瑕疵。律师审查全部卷宗材料后发现:其一,本案核心定罪证据即司法鉴定检测报告存在程序违法问题,执法机关抽样送检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刑事取证规范对样品进行全程封存、留痕记录,抽样笔录无当事人钟某签字确认,无法证实抽样样品的真实性、唯一性与关联性,同时卷宗内缺少检测机构完整的资质存续证明,检测程序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及《产品质量法》的法定要求。其二,全案卷宗无任何实物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能够证实钟某主观明知产品伪劣仍予以销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故意犯罪,主观明知是核心构成要件。其三,侦查机关涉案金额统计方式明显错误,已售出的30箱白酒中有10箱属于客户采购赠品,未产生实际交易流水与销售利润,依法不应计入销售金额。

(三)提交正式《不起诉辩护词》。在固定全部辩点与事实证据后,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正式《不起诉辩护词》,核心内容如下:

不起诉辩护词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经过详细阅卷、多次会见当事人、核查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本案完整案件事实,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当事人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不符合刑事起诉条件,恳请贵院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当事人钟某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主观故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系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产品伪劣而仍予以生产、销售。本案中,钟某在进货前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核验了供货商全部资质文件,涉案产品进货价格与市场价格持平,不存在明显异常低价情形。钟某作为基层个体经营者,不具备专业质检能力,无从知晓产品内在质量问题。全案无任何证据证明钟某“明知”涉案白酒系伪劣产品仍予以销售。

第二,本案核心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排除。抽样送检过程中未按刑事取证规范对样品进行全程封存,抽样笔录无当事人签字确认,无法证实样品的真实性与关联性,检测机构资质存续证明缺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之规定,鉴定意见与相关事实或证据存在明显矛盾,且无法补正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侦查机关涉案金额统计有误。已售出的30箱白酒中有10箱属于客户采购赠品,未产生实际交易流水,依法不应计入销售金额。扣除该部分金额后,实际销售金额为7000元,未达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5万元的立案追诉标准。

综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恳请贵院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本案核心鉴定意见存在程序违法,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钟某主观明知涉案产品系伪劣产品,且实际销售金额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对钟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通过“证据链断裂”成功争取不起诉的案例。专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赵飞全通过对鉴定意见程序合法性的深度审查和主观明知证据的精准分析,精准发现了抽样程序违法、金额统计错误等重大问题,成功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的启示在于: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中,鉴定意见是核心定罪证据,但鉴定意见并非不可挑战。辩护律师应当从鉴定机构资质、委托程序、取样程序、检测方法、数据一致性等多个维度进行系统审查,善于发现程序瑕疵。同时,主观明知的证明是此类案件的辩护核心,对于基层个体经营者,应当重点审查其是否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进货价格是否明显异常、是否有逃避监管的行为等,综合判断其是否具有犯罪故意。本案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证据链断裂”辩护的典型范例,展示了专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在证据审查方面的深厚功力。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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