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北京十大非法狩猎罪律师:赵飞全律师主观故意证据不足辩护实务

2026-09-22

非法狩猎罪是典型的故意犯罪,其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狩猎法规。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自己在参与非法狩猎活动,则不具备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必须同时满足“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情节严重”三个核心要件。作为北京十大非法狩猎罪律师之一,赵飞全律师长期深耕非法狩猎罪辩护领域,在主观故意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

赵飞全律师系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多年来参与办理非法狩猎罪案件60余起,其中不乏通过证据辩护实现无罪结果的典型案例。他始终坚信:证据是刑事辩护的生命线,一个案件能不能打掉,关键在于能不能找到证据链条的断裂点。

在赵飞全律师代理的一起典型案件中,北京某货运公司司机孙某受朋友周某之托帮忙运送一批货物到外地。后公安机关查明,孙某运送的货物系周某非法狩猎所得的野生动物。孙某到案后辩称,周某当时只告知运送的是普通土特产,自己根本不知道运送的是野生动物。赵飞全律师介入后全面审查证据材料,发现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孙某是否具有非法狩猎的主观故意。赵律师指出,周某从未向孙某告知货物的真实性质,孙某是基于对朋友的信任而提供帮助,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狩猎的故意。赵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论证孙某不符合非法狩猎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其行为属于事后帮助行为,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孙某对货物的真实性质明知。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对孙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在另一起“事后帮助”案中,周某应同村村民吴某邀请,协助吴某将猎捕到的狍子、野兔搬运下山。赵飞全律师通过会见发现,周某仅是在吴某捕获野生动物后协助搬运,前期未参与布置铁丝网,在周某帮助搬运时非法狩猎行为已经完成。赵律师据此提出,周某不应作为共犯对全部狩猎行为承担责任,其行为属于事后帮助搬运,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未产生实质影响,应当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检察机关最终采纳辩护意见,对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总结,非法狩猎罪主观故意的审查应从以下维度展开:第一,审查行为人对禁猎区、禁猎期、禁用工具等“三禁”规定的知情程度,如果当事人确实不知道且根据其认知能力无法知道,则存在辩护空间;第二,审查行为人是否明知所参与活动的违法性质,对于被利用、被欺骗参与运输、搬运等辅助环节的人员,应重点审查其主观明知证据是否充分;第三,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牟利目的,对于出于友情帮助、信任关系而参与的人员,其主观恶性明显较小。赵飞全律师凭借对“主观明知”这一核心构成要件的精准把握,成功为多名当事人争取到了无罪或不起诉的最佳结果,在北京十大非法狩猎罪律师中具有突出的专业影响力。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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