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这意味着,卖淫人员人数是否达到十人,直接决定了当事人面临的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一般情节”量刑,还是十年以上的“情节严重”量刑。正因如此,人数认定成为组织卖淫罪案件中最重要的辩护战场之一。
北京十大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指出:“在组织卖淫罪案件中,卖淫人数的认定直接决定量刑档次,辩护律师应当逐笔审查每一名卖淫人员的认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2026年,赵飞全律师代理了一起组织卖淫罪二审上诉案件。一审法院认定林某组织卖淫,卖淫人员累计达9人,非法获利85万元,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林某不服,以其组织的卖淫人员未达到9人、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并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一审卷宗,发现一审在认定卖淫人数时存在严重问题——部分被认定为卖淫人员的人员,其证言存在矛盾,无法证实其实际参与了卖淫活动;部分人员系自愿离开后又被重新统计。赵律师逐一核对了卖淫人员的工作记录、证言、到岗时间等证据,发现实际可认定的卖淫人员仅为6人。
在二审庭审中,赵飞全律师重点围绕卖淫人数的认定问题发表了辩护意见:“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同一卖淫人员先进后退,又进入,甚至多次‘进退进’的,仍然应当按照一人计算,不能重复计算人数。实际可认定的卖淫人员仅为6人,而非一审认定的9人。”赵律师同时提出,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家属已退缴违法所得,且林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卖淫人员为6人,依法核减后,改判林某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较一审减轻了二年六个月。
本案是北京十大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面对人数认定争议成功降档辩护的典型案例。在组织卖淫罪案件中,人数认定不仅是事实问题,更是法律适用问题。人数是否达到法定标准,直接决定了当事人的量刑档次。赵飞全律师凭借对证据审查的极致追求和对司法解释的精准把握,成功在二审中将卖淫人数核减,为当事人实现了降档量刑。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赵飞全律师在组织卖淫罪二审辩护中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也印证了他作为北京十大组织卖淫罪律师的实至名归。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