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LD检刑不诉第XX号
2025年7月,山东省某市某养生会所因涉嫌容留卖淫被公安机关查处。安某(化名,女,26岁)在该会所担任前台接待员,月薪3800元,工作内容为登记顾客信息、接听预约电话、引导顾客进入房间等日常事务。公安机关认定安某明知会所内存在卖淫活动仍负责前台接待,为容留卖淫提供了帮助,以涉嫌容留卖淫罪对其刑事拘留。
安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称自己入职时仅接受正规按摩服务培训,从未参与与卖淫活动相关的安排,工资为固定数额,无任何提成。安某系初犯,家属已主动退缴全部工资收入。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首先梳理了安某入职以来的微信聊天记录、排班表、工资转账记录,确认安某的工资固定为3800元,没有任何提成;工作内容与其他正规养生馆前台无异;老板从未告知店内有特殊服务。据此,赵飞全律师认为安某与老板之间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仅系被雇佣的普通劳动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安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专业的容留卖淫罪律师赵飞全担任安某的辩护人。
辩护人想先问一个朴素的问题:一个每月拿3800块固定工资的前台接待员,她能决定这家店做什么生意吗?她能阻止老板的决策吗?她敢拒绝老板的指令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在案证据清楚显示:安某的工资没有一分钱来自卖淫提成;她的工作内容和同一条街上其他正规足疗店的前台没有区别;老板从未告诉她店里有“特殊服务”;她入职时接受的是正规按摩服务的培训。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等经营场所担任收银员、保洁员等,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举重以明轻,前台接待员与收银员性质相当,更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要惩罚的是组织者、策划者、获利者,而不是被雇佣的普通劳动者。
综上,恳请贵院依法对安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安某系受雇从事一般服务性工作的普通员工,仅领取正常薪酬,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安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的核心在于罪责与角色的匹配。容留卖淫罪,专业的容留卖淫罪律师赵飞全通过证据梳理,精准还原了当事人在犯罪链条中的真实位置——一个没有决策权、没有分成、不知内情的普通劳动者。辩护律师应当善于运用从犯认定规则和司法解释的保护性条款,将受雇员工从共同犯罪中剥离出来,避免刑法打击面的不当扩大。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