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ZXXXX刑不诉第XX号
钟某与陈某系某市同村村民,两家相邻而居二十余年。2024年以来,因钟某在房前违规搭建棚屋占用公共通道,两家多次发生争执。2025年3月某日晚,钟某酒后见陈某驾车经过自家门口,情绪失控,持一把菜刀追逐陈某并口头威胁,陈某报警。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钟某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案发后,钟某主动拆除违规搭建的棚屋,退还占用道路,并向陈某诚恳道歉、赔偿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寻衅滋事罪,专业的寻衅滋事罪律师赵飞全律师接受钟某委托后,迅速查阅案卷并走访案发村庄,全面了解矛盾根源。赵飞全律师认为,本案虽在形式上符合持械追逐他人的寻衅滋事行为特征,但实质上系邻里纠纷引发的激情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已全部修复社会关系。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钟某的行为虽在客观上符合寻衅滋事罪的部分行为特征,但综合考虑本案的起因、情节及社会关系修复情况,建议对钟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事出有因。钟某与陈某的冲突并非‘无事生非’,而是源于长期的相邻关系矛盾,陈某一方在冲突前亦存在一定激化因素。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因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行为,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
第二,钟某的行为未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监控视频显示,钟某持刀追逐的时间极为短暂,未实际接触陈某身体,亦未造成任何伤害后果。
第三,钟某已真诚悔过并全面修复社会关系。案发后主动拆除违规建筑、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符合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第四,对钟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有利于从根本上化解两家多年积怨,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赵飞全律师还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村委会出具的钟某平时表现证明、双方和解协议书及被害人谅解书等材料,并申请检察机关组织公开听证。
检察机关经审查并组织公开听证后认为,钟某行为超出邻里纠纷合理限度,但综合考虑纠纷起因、事后真诚悔过及达成谅解等因素,依法对钟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案件办结后,村内通道恢复畅通,两家关系逐步修复。
本案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办理邻里纠纷引发的寻衅滋事案件时,注重修复社会关系、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理念。寻衅滋事罪,专业的寻衅滋事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在辩护中精准把握“事出有因”与“无事生非”的核心区别,将辩护重心从行为定性转向社会关系修复,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结果。对于因邻里、家庭等民间矛盾引发的轻微寻衅滋事案件,积极促成和解、修复社会关系,是争取不起诉的有效路径。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