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证据不足获无罪判决——专业的盗窃罪律师赵飞全辩护陈某盗窃案纪实

2026-09-20

案号:(2026)HP刑初字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8日,某市公安局某分局立案侦查一起写字楼办公室笔记本电脑被盗案。2025年10月25日,某写字楼内某公司价值3.2万元的办公笔记本电脑被盗,现场仅提取到一枚模糊指纹(不具备唯一性鉴定条件)及一段模糊监控(无法清晰辨认行为人面部)。经排查,安宁分局锁定曾在该公司兼职的陈某(化名,25岁,在校大学生,无前科),认为其有作案时间、熟悉环境,以盗窃罪移送某检察院(化名:祥和检察院)审查起诉。祥和检察院以盗窃罪向某法院(化名:某法院)提起公诉,陈某家属委托专业的盗窃罪律师赵飞全担任一审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重点审查证据链,发现本案核心证据存在致命缺陷:一是现场指纹模糊,无法确认系陈某所留,且陈某曾因兼职合法进入现场,即使指纹真实,也不能直接证明盗窃;二是监控画面模糊,无面部特征、无衣着特征,无法锁定陈某;三是无赃物、无作案工具、无目击证人,陈某始终否认盗窃,无任何有罪供述;四是安宁分局未调取陈某案发时段行程轨迹,无法排除其不在场可能。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某法院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某委托,指派专业的盗窃罪律师赵飞全担任其一审辩护人。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犯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宣告陈某无罪。

一、本案无任何直接证据证明陈某实施盗窃。公诉机关提交的指纹、监控均为间接证据,且存在严重瑕疵:指纹模糊,不具备同一认定条件,且陈某合法进入过现场,指纹与盗窃行为无必然关联;监控画面无法辨认行为人身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案无目击证人、无赃物、无作案工具、无陈某有罪供述,直接证据完全缺失。

二、间接证据未形成完整闭合证据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定罪证据必须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本案中,公诉机关仅以“陈某有作案时间、熟悉环境”推定其作案,属于主观臆断,无客观证据支撑。陈某案发时段在学校图书馆自习,有同学证言、图书馆签到记录可佐证,公诉机关未依法调取,未排除陈某不在场的合理怀疑。

三、指控逻辑违背罪刑法定与疑罪从无原则。盗窃罪的认定需同时满足“非法占有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三大要件,公诉机关无证据证明陈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无证据证明其实施秘密窃取行为。根据疑罪从无原则,证据不足、存疑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综上,恳请合议庭采纳辩护意见,依法宣告陈某无罪。

辩护人:赵飞全
2026年3月15日

三、判决结果

某法院开庭审理后,完全采纳盗窃罪律师赵飞全的辩护意见,于2026年4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犯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定罪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条件,依法宣告陈某无罪。陈某当庭释放,恢复在校学生身份,无任何刑事追责。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专业的盗窃罪律师坚守疑罪从无、实现证据不足无罪的标杆案例。2025-2026年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盗窃罪证据链审查日趋严格,尤其对间接证据的闭合性要求显著提高。本案的成功辩护表明,在盗窃案件中,当控方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时,辩护律师应当坚持无罪辩护立场,通过系统性质疑证据链、揭示证据瑕疵,为当事人争取无罪结果。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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