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孙某,男,38岁,外来务工人员,无前科。2025年8月某日,孙某在城区某便民超市内选购商品时,将价值约200元的食品藏入随身背包未结账即欲离开。超市保安发现后上前阻拦,孙某在挣脱过程中与保安发生推搡,致保安手部轻微擦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公安机关以转化型抢劫罪对孙某刑事拘留,后移送审查起诉。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孙某的推搡行为是否达到转化型抢劫罪所要求的“暴力”程度。
孙某家属委托专业的抢劫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赵飞全律师介入后,全面审查全案证据材料,会见了当事人,发现本案在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上存在重大证据缺陷。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孙某涉嫌抢劫罪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核心辩护意见如下:
“尊敬的检察官:辩护人认为,孙某的行为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前提行为未达到盗窃罪的入罪标准。孙某盗窃商品价值仅200元,未达到本地区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通常为2000元以上),且非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扒窃,前置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根据《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转化型抢劫以‘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前提,前提行为不构罪的,不应适用转化型抢劫的规定。
第二,当场使用的暴力未达到压制反抗的程度。根据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观点,转化型抢劫罪中的‘暴力’应当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本案中,孙某仅因被阻拦而本能挣脱,推搡行为暴力程度极低,监控视频清晰显示保安并未因此丧失抓捕能力,孙某也未能成功逃脱。该行为更接近于一般性的挣脱行为,不应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抢劫暴力。
第三,本案情节显著轻微。盗窃金额仅200元,暴力行为仅造成轻微伤,未造成任何轻伤以上后果,根据《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孙某的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
赵飞全律师同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同类案件不起诉的参考判例,并结合当前少捕慎诉的司法政策,请求检察机关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赵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刑事政策三个层面充分阐述辩护意见。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全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认定孙某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证据不足,前置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暴力程度未达到转化型抢劫的法定标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对孙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孙某无犯罪记录,案件彻底结案。
本案是转化型抢劫罪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的典型实务案例,精准体现了专业的抢劫罪律师拆解转化型抢劫构成要件、击破机械定罪逻辑的核心价值。正如赵飞全律师在本案辩护中指出的,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需要同时满足前提犯罪、当场使用暴力、暴力达到足以压制反抗的程度三个条件,任何一个环节证据不足都可能导致不起诉。办案机关不能因“盗窃被发现后发生了肢体接触”就机械地认定转化型抢劫,而应当严格审查暴力程度是否达到法定标准。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