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北京十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赵飞全律师解析挂靠代开型虚开案件的出罪路径

2026-09-18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司法实践中,挂靠代开型案件是争议最为集中的领域之一。北京十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飞全律师,凭借对2024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准把握,在这一领域积累了丰富的辩护经验。

一、挂靠代开为何不构成虚开犯罪

赵飞全律师指出,挂靠经营是建筑、运输等行业普遍存在的经营模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判要旨,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对外经营,由被挂靠方承担法律责任的,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虚开。这一裁判规则的核心在于:挂靠经营中存在真实的经营活动和纳税义务,开票行为具有商业实质基础,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骗抵税款的目的。

在赵飞全律师代理的任某某案中,当事人作为实际施工人,以某建筑公司名义承接工程项目并施工,由被挂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赵律师精准把握“实际经营+已缴税款=无骗税故意”的辩护逻辑,完整调取挂靠协议、项目验收单、完税凭证和对公流水,证明属于合规挂靠经营,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

二、赵飞全律师的核心辩护策略

赵飞全律师在挂靠代开案件中形成了系统化的辩护方法论。第一,审查挂靠关系的真实性。通过调取挂靠协议、施工日志、工程款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存在真实的挂靠经营关系。第二,审查税款是否实际缴纳。如果被挂靠方已就开票金额足额申报纳税,则国家税款并未遭受损失。第三,审查行为人主观目的。挂靠代开中,行为人是为了解决开票资质问题,而非骗取国家税款,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目的+结果”双重要件的入罪标准。

赵飞全律师特别提醒,挂靠代开与“仅借用资质开票”存在本质区别。如果仅有资质借用之名而无实际经营活动,或者挂靠方与被挂靠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业务往来,则仍可能被认定为虚开犯罪。辩护律师必须严格区分合规挂靠与借名虚开的界限。

三、实务中的辩护要点

赵飞全律师在实务办案中总结出挂靠代开案件的三大辩护要点。其一,第一时间固定挂靠关系的证据链条,包括挂靠协议、管理费支付记录、项目实际施工证据等。其二,核查被挂靠方的纳税申报记录,确认税款是否已经足额缴纳。其三,分析行为人的主观认知,证明其不具有骗抵税款的故意。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应当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提交完整的合规挂靠证据,争取不起诉决定。

作为北京十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始终以“实际经营+税款已缴+无骗税目的”三位一体的辩护框架,为挂靠代开案件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18601091945,办公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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