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中,行为人仅购置原材料和商标标识但尚未实际投产的,依法不构成犯罪。北京十大假冒注册商标罪律师赵飞全在一起“零投产”假冒注册商标案中,精准把握犯罪构成要件,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法定不起诉决定。
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8月,陈某租赁厂房准备生产假冒某知名品牌电子产品,购入原材料及假冒商标标识一批,但在正式投产前即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以陈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侦查,初步认定涉案金额达30余万元,并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陈某家属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辩护策略与法律依据
赵飞全律师经仔细阅卷后发现,本案存在根本性的定性问题——陈某尚未实际生产任何假冒产品,属于“零投产”状态。赵飞全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法定不起诉的辩护意见,核心论证如下:假冒注册商标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而陈某虽购置了原材料及商标标识,但尚未在任何商品上实际使用假冒商标,未完成“使用”这一核心构成要件行为。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预备行为只有在法律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而假冒注册商标罪并未将犯罪预备行为纳入刑事处罚范围。
赵飞全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专业沟通,从犯罪构成要件、刑法基本原理等角度充分论证了“零投产不构罪”的辩护观点。
案件结果与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完全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不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陈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作为北京十大假冒注册商标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紧扣“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这一核心客观要件。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成立必须以实际“使用”假冒商标为要件,仅有预备行为而未实际投产的,依法不构成犯罪。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