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北京十大虚开发票罪律师:赵飞全律师无罪辩护策略解析

2026-09-18

一、案件基本情况

李某系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负责人。2024年,李某承接了一项大型活动策划项目,项目结束后需要向客户开具发票。因公司自身开票流程繁琐,李某委托第三方公司代为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累计约80万元。后因开票方涉嫌其他案件被查处,公安机关顺着发票流向对李某以虚开发票罪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案件随后移送审查起诉。

李某到案后坚称,其承接的项目真实存在,发票对应的业务也是真实发生的,委托第三方开票只是为了方便结算,不存在虚开的主观故意。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慕名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策略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全面审查了本案证据材料,发现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存在重大缺陷。首先,李某承接的活动策划项目真实存在,有合同、项目执行记录、客户确认单等完整证据链证明发票对应的业务并非凭空捏造。其次,李某委托第三方公司开票时,对方表示具备开票资质,李某有合理理由相信其委托的是合法开票行为。最后,李某在项目中实际提供了服务,收取了合理费用,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赵飞全律师敏锐地把握到2024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虚开发票罪的限缩精神。该解释从“目的+实害结果”两个维度设置了出罪通道,对于具有真实业务背景的挂靠开票、如实代开行为,不应轻易认定为犯罪。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指出:李某承接的活动策划项目真实存在,有完整证据予以证明,其不具有虚开的主观故意;李某委托第三方公司开票时有合理理由相信对方具备开票资质,主观上不具有“明知”系虚开的故意;李某实际提供了服务,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社会危害性极小。综合以上三点,恳请检察院依法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案件结果与律师价值

检察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本案证据无法证明李某主观上具有虚开发票的故意,其委托开票具有真实的业务背景,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对李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李某避免了刑事追责,其公司得以继续经营。

本案充分展现了赵飞全律师在证据辩护方面的专业能力。作为北京十大虚开发票罪律师之一,赵飞全律师精准区分了“真实业务背景的委托开票”与“无真实业务的虚开发票”的界限,以客观证据证明当事人具有真实业务背景,成功阻断了错误追诉,体现了其在虚开发票罪辩护领域的深厚功力。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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