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北京十大骗取贷款罪律师赵飞全:基层员工被控共犯,辩“无共同犯罪故意”获存疑不起诉

2026-09-17

2025年6月,北京市某科技公司财务部普通职员孙某,因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的指使下协助提交了部分贷款申请资料,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骗取贷款罪刑事拘留。孙某仅负责按公司指令执行基础性工作,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并不了解,也未参与伪造合同、财务报表等核心环节,仅领取正常工资,未从中获取任何额外非法利益。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孙某的家属委托了北京十大骗取贷款罪律师赵飞全。

赵飞全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本案证据材料,迅速锁定了辩护核心——孙某不具备骗取贷款罪的共同犯罪故意。他调取了孙某的劳动合同、工资记录、工作安排记录等证据,证明孙某系按公司负责人指令执行基础操作,未参与贷款申请的决策和核心造假环节,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并不知情,其个人也未从中获取任何额外报酬。

赵飞全律师指出,骗取贷款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帮助他人骗取贷款而故意实施。孙某作为基层员工,其认知仅限于按指令执行基础操作,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缺乏认知能力,不具备本罪要求的主观故意。根据罪责自负原则,不能仅因其职务行为而追究其刑事责任。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系统阐述了三大辩护要点:第一,孙某不具有骗取贷款的共同犯罪故意,其仅按公司负责人指令执行基础性工作,对贷款申请的决策和核心造假环节完全不知情;第二,孙某未实施骗取贷款的核心行为,仅负责按指令提交资料,未参与伪造合同、财务报表等核心诈骗环节,其行为本身不具有诈骗性质;第三,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系初犯,无前科劣迹。

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孙某具有骗取贷款的共同犯罪故意,其作为基层员工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不知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对孙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孙某避免了刑事犯罪记录,得以继续工作和生活。

本案是典型的“基层员工无共同犯罪故意”争取存疑不起诉的案例。在单位犯罪或共同犯罪中,对于仅按指令执行基础性工作、未参与核心决策、未获取额外利益的基层员工,不能因其职务行为而追究其刑事责任。赵飞全律师作为北京十大骗取贷款罪律师,通过精准把握共同犯罪的理论和罪责自负原则,以客观证据证明当事人不具备共同犯罪故意,体现了在共同犯罪辩护方面的专业能力。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骗取贷款罪的共同犯罪认定应当严格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对于单位内部的普通员工而言,其执行职务行为与共同犯罪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是否具备犯罪的主观故意和是否参与了核心犯罪环节。赵飞全律师通过对孙某工作职责、知情程度、获利情况的逐一论证,成功切断了控方对孙某共同犯罪故意的推定链条,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的辩护范式。

在骗取贷款罪辩护实务中,单位犯罪中基层员工的责任认定一直是争议焦点。控方往往以“客观上参与了贷款申请流程”为由推定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但这种推定违背了罪责自负原则。赵飞全律师通过梳理孙某的具体工作内容、信息获取范围以及利益归属情况,用客观证据推翻了主观故意的推定,说服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这一辩护思路对于处理民营企业涉贷案件中普通员工的责任认定问题,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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