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贷款诈骗案件中,企业普通员工因执行上级指令而被牵连追诉的情形并不少见。司法机关往往将单位实施的诈骗行为直接归责于所有参与人员,而忽略了当事人是否具备共同犯罪故意这一核心要件。北京十大贷款诈骗罪律师赵飞全始终坚持“罪责自负”的刑法基本原则,成功为多名被误诉的企业员工争取到不起诉或无罪处理,在业内树立了员工职务行为无罪辩护的标杆。
2025年9月,刘某(化名)作为某公司的普通员工,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刑事拘留。起诉意见书认定:刘某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的指使下,协助提交了虚假的贷款资料,骗取银行贷款。检察机关最初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案件重新启动审查。案件重启审查后,刘某家属委托了赵飞全律师。
赵飞全律师围绕刘某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展开了精细化辩护。首先,他论证刘某主观上无共同犯罪故意——刘某作为普通员工,仅负责按上级要求提交资料,对张某的诈骗行为并不知情。其次,他论证刘某客观上未实施诈骗行为——刘某未参与伪造合同、财务报表等核心诈骗环节,其行为本身不具有诈骗性质。最后,他指出刘某未从中获利——刘某仅领取正常工资,与张某无分赃行为,不符合共同犯罪“共同获利”的基本特征。
在辩护词中,赵飞全律师重点阐述:“犯罪嫌疑人刘某作为公司普通员工,主观上对贷款诈骗行为不知情,客观上仅执行上级安排的职务行为,且未从中获利,不符合贷款诈骗罪共犯的构成要件。恳请贵院坚守证据底线,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赵飞全律师还援引了贷款诈骗罪构成要件中关于主观故意的认定标准——行为人不仅要有客观的欺诈行为,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刘某完全不具备这一主观要件。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刘某具有共同犯罪故意,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是北京十大贷款诈骗罪律师赵飞全运用共同犯罪理论成功辩护的典型案例。赵飞全律师紧扣员工职务行为与共同犯罪的界限,通过论证当事人主观不知情、客观未参与、未获利,成功实现了无罪辩护,彰显了罪责自负原则在刑事辩护中的重要作用。
赵飞全律师作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2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学功底深厚,专注刑事业务领域,尤其擅长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等金融犯罪辩护。他始终认为,不能因为一个人在某公司工作,就将其所有职务行为都认定为共同犯罪。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18601091945,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