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分为恶意透支型、冒用他人信用卡型、使用伪造信用卡型等几大类型。其中,冒用他人信用卡型案件近年来呈现出新的特征——随着NFC支付技术的普及,利用手机NFC功能“隔空”盗刷他人信用卡的案件频发,北京朝阳区检察院曾办理一起25人NFC盗刷信用卡案,犯罪团伙成员被判刑十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在这类案件中,北京十大信用卡诈骗罪律师赵飞全凭借精准的辩护策略,为多位当事人争取到了理想结果。
赵飞全律师是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主攻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刑民交叉案件、经济犯罪等方向。在冒用他人信用卡案件的辩护中,他善于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涉案金额是否准确认定”“是否存在自首、退赔等从轻情节”三个维度展开精细化辩护。
在赵飞全律师代理的钟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案中,钟某因涉嫌冒用他人信用卡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赵飞全律师介入后,精准把握了案件的关键情节——钟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赵律师在辩护中重点论证了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退赃退赔的实际悔罪表现以及初犯偶犯的人身危险性较低等要点。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在另一起冒用他人信用卡案件中,赵飞全律师通过专业的质证技巧核减涉案金额,结合认罪认罚制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法定最低刑期。他特别指出,在冒用他人信用卡案件的辩护中,应当重点审查三个方面:第一,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第二,涉案金额是否准确认定,需剔除利息、罚息等费用;第三,是否存在自首、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
赵飞全律师特别强调,冒用他人信用卡型案件与恶意透支型案件在辩护策略上有本质区别。冒用型案件的核心在于“是否经授权使用”,而恶意透支型的核心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根据司法解释,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即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因此,在冒用型案件中,辩护人需要重点审查行为人获取信用卡信息的方式、使用行为的持续性以及是否有归还意图等客观证据。
作为北京十大信用卡诈骗罪律师,赵飞全律师提醒公众:在数字化支付时代,信用卡信息的保护至关重要。一旦发现信用卡被冒用,应立即挂失并报警。同时,对于涉嫌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当事人而言,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从证据审查和情节论证两个层面构建辩护体系,是争取有利结果的关键。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