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深耕房地产行业近二十年,企业长期合法经营、正常纳税、吸纳大量就业,无任何刑事、行政违法前科。2022年至2023年间,钟某以公司名下三处房产及两宗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向某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共计7000万元,用于公司项目开发建设。贷款申请过程中,公司提交的部分购销合同存在不实内容。贷款发放后,全部资金按约定用于项目开发。后因房地产市场下行,项目销售不畅,贷款出现逾期。银行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钟某涉嫌骗取贷款罪立案侦查。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钟某家属委托专业的骗取贷款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钟某,全面梳理案件卷宗材料,逐一对涉案7000万元贷款的抵押担保、资金用途、银行放贷流程等核心事实进行细致核查。在充分掌握案件全貌后,赵律师精准提炼出案件核心辩护要点,确定了“无罪辩护”的核心思路,并向检察院提交了详实、专业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辩护词核心要点:
辩护人认为,钟某的行为不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恳请贵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案涉贷款有评估价值约9.7亿元的足额真实抵押物,银行可通过实现抵押权回收贷款,未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案涉贷款7000万元,抵押物价值远超贷款本息总额,抵押担保合法有效、足额充分,完全能够覆盖涉案贷款的全部风险。参照同类司法判例,提供真实足额抵押且未造成金融机构损失的,不应认定为骗取贷款罪。
第二,贷款资金全程按银行监管要求用于项目开发,由银行实际监控资金流向,未危及资金安全。贷款资金全部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用途真实、合法、可追溯,不存在挪用、挥霍或转移资产的行为。
第三,银行发放贷款基于足额抵押而非所谓“虚假材料”,二者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对抵押担保进行了核查确认,其贷款回收具有明确、可靠的保障,根本不存在无法回收的风险。
第四,本案属民事纠纷范畴,应遵循刑法谦抑性原则与疑罪从无原则,不应认定为刑事犯罪。赵律师还援引了多起同类司法判例,结合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刑事政策,充分论证钟某的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检察机关经全面、细致审查案件后,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钟某构成骗取贷款罪,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是“足额抵押担保出罪”的典型案例,其核心价值在于明确了骗取贷款罪的认定标准——提供了真实、足额的抵押担保且民事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不能认定银行的“重大损失”已经发生。法院指出,“重大损失”必须是确定且终局的经济损失,若存在足额抵押且民事执行程序尚未终结,则不能认定损失已发生。
骗取贷款罪,专业的骗取贷款罪律师赵飞全精准把握了骗取贷款罪“造成重大损失”要件的认定标准。本案的启示在于:对于“其他严重情节”,需实质性判断行为是否真正危及金融安全,而提供足额抵押担保可作为阻却刑事定罪的关键事由。该判决充分体现了刑法谦抑性原则,清晰界分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在骗取贷款案件中,如果行为人提供了足额有效的抵押担保,银行债权可以完全覆盖,则不应以刑事手段追究。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