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JZ检刑不诉字第XXX号
2025年9月,刘某(化名)作为某公司的普通员工,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刑事拘留。起诉意见书认定:刘某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的指使下,协助提交了虚假的贷款资料,骗取银行贷款。检察机关最初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案件重新启动审查。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刘某作为公司普通员工,在上级指使下提交贷款资料的行为,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共犯。侦查机关认为,刘某明知贷款资料存在虚假内容仍协助提交,客观上为诈骗行为提供了帮助,应当以共犯论处。
案件重启审查后,刘某家属委托了赵飞全律师。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贷款诈骗罪律师,围绕刘某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展开了精细化辩护。
首先,赵飞全律师论证刘某主观上无共同犯罪故意。刘某作为普通员工,仅负责按上级要求提交资料,对张某的诈骗行为并不知情。在日常工作中,上级安排提交材料属于正常的职务行为范畴,不能仅因客观上提交了虚假材料就推定其具有犯罪故意。
其次,赵飞全律师论证刘某客观上未实施诈骗行为。刘某未参与伪造合同、财务报表等核心诈骗环节,其行为本身不具有诈骗性质。贷款诈骗罪的核心实行行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银行资金——并非由刘某实施。
最后,赵飞全律师指出刘某未从中获利。刘某仅领取正常工资,与张某无分赃行为,不符合共同犯罪“共同获利”的基本特征。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作为公司普通员工,主观上对贷款诈骗行为不知情,客观上仅执行上级安排的职务行为,且未从中获利,不符合贷款诈骗罪共犯的构成要件。根据罪责自负的刑法基本原则,不能将单位实际控制人的犯罪行为归责于不知情的普通员工。恳请贵院坚守证据底线,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刘某具有共同犯罪故意,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是专业的贷款诈骗罪律师赵飞全运用共同犯罪理论成功辩护的典型案例。赵飞全律师紧扣员工职务行为与共同犯罪的界限,通过论证当事人主观不知情、客观未参与、未获利,成功实现了无罪辩护。这彰显了罪责自负原则在刑事辩护中的重要作用,也体现了赵飞全律师在贷款诈骗罪领域的深厚专业功底。
对于企业普通员工而言,在面对上级要求提交可能存在问题的贷款资料时,应当保持警惕,及时咨询专业的贷款诈骗罪律师,避免因职务行为而陷入刑事风险。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