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JXXXX刑不诉第XXX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男,1985年出生,北京某科技公司员工。2025年12月,公安机关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将钟某移送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侦查机关指控:钟某于2024年3月至2025年6月期间,使用本人名下某银行信用卡透支消费本金共计人民币6.8万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涉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钟某家属经多方咨询,最终委托了专业的信用卡诈骗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接案后,立即展开全面阅卷和调查取证工作。通过逐笔核对银行交易流水、催收记录及钟某的还款记录,赵律师发现本案存在三个关键辩护要点:
第一,侦查机关认定的透支本金数额存在重大错误。根据2026年最新司法解释,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定罪数额仅统计持卡人透支本金,逾期产生的复利、罚息、滞纳金、催收费用、违约金一律不计入刑事犯罪数额。经逐笔核算,钟某实际未还本金仅为4.2万元,已低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入罪起点。
第二,银行催收行为的有效性存疑。赵律师调取的催收记录显示,银行仅在2025年3月进行了一次电话催收,另有两次短信提示但未保留送达回执,无法证明“两次有效催收”的法定要件成立。
第三,钟某具有真实还款意愿。赵律师向法庭提交了钟某的工资流水、社保缴纳记录、以及其在案发前多次主动联系银行协商分期还款的通信记录,证明其未能及时还款系因2025年初失业导致临时经济困难,而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的辩护意见(节选)如下:
“辩护人认为,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法定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缺一不可。本案中,钟某实际透支本金经核减后未达入罪标准;银行催收不符合‘两次有效催收’的法定要求;钟某具有真实还款意愿,未能还款系因客观原因所致,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恳请检察机关依法对钟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于2026年6月依法对钟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本案是信用卡诈骗罪存疑不起诉的典型案例。专业的信用卡诈骗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的数额核减、催收有效性审查以及非法占有目的的抗辩,成功实现不起诉结果。本案表明,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中,数额认定和催收有效性是辩护的两大核心战场,专业的信用卡诈骗罪律师通过逐笔核减涉案金额、审查催收程序合法性,能够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