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京通检刑不诉XX号
2023年12月,钟某在担任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期间,利用负责收取客户货款的职务便利,将公司货款共计90594元截留,用于个人消费。2024年3月9日,钟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于同日向被害单位全额退赔90594元,取得书面谅解。
案发后,钟某家属紧急委托了专业的职务侵占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赵飞全律师系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多年来专注职务侵占罪等经济犯罪辩护,累计参与办理职务侵占案件70余起。接受委托后,赵律师迅速会见当事人、全面查阅案卷材料,从数额认定、量刑情节、司法政策三个维度构建辩护体系,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钟某涉案金额90594元,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在具有自首、全额退赔、取得谅解等多重从宽情节的情况下,是否符合酌定不起诉的法定条件。值得注意的是,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法释〔2026〕6号司法解释已将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与贪污罪对齐,“数额较大”的起点从6万元降至3万元,与公安机关3万元的立案追诉标准实现了全面统一。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辩护工作。通过会见当事人、梳理在案证据,赵律师精准区分了自首与坦白的不同法律后果。钟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自首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赵律师将自首作为核心辩护支点,同时结合全额退赔和取得谅解的事实,向检察机关提交了系统化的辩护意见。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赵飞全律师接受钟某的委托,担任其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的辩护人。经全面审阅案卷材料、核实每一笔涉案款项的来龙去脉,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恳请贵院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钟某涉案金额为90594元,刚超过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属于犯罪数额较小的情形。涉案款项全部用于个人日常消费,未用于赌博、挥霍等恶性用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有限。
第二,钟某具有自首情节。其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自首体现了钟某主动接受法律评价的悔罪态度,与被动归案后的坦白在量刑情节上具有本质区别。
第三,钟某已全额退赔被害单位90594元,并获得书面谅解。被害单位的损失已得到完全弥补,社会矛盾已有效化解,本案所侵害的法益已得到实质性的修复。
第四,钟某系初犯,无任何前科劣迹,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对其不起诉,既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有利于其回归社会、继续承担家庭责任。
综上,辩护人恳请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钟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谅解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不起诉。
本案是职务侵占罪案件中自首情节成功推动不起诉的典型案例。与坦白不同,自首要求行为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钟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的行为,恰恰符合“自动投案”的认定标准。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职务侵占罪律师,精准区分了自首与坦白的不同法律后果,将自首作为核心辩护支点,结合全额退赔和谅解,成功实现了不起诉的辩护目标。
本案提示:职务侵占罪案件中,自首是极为重要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当事人在案发后应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争取自首认定;同时积极退赔、争取谅解,为不起诉奠定基础。根据最高检白皮书数据,2025年不起诉率19.8%,体现了检察机关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的司法导向。在职务侵占罪案件中,不起诉是当事人最理想的案件结果,能够避免有罪判决带来的职业限制和信用影响。专业的职务侵占罪律师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案发初期的证据固定、自首情节的争取,到审查起诉阶段的退赔协商、谅解获取,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专业判断和精准操作。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