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HXX不诉字第XX号
吴某(化名),男,38岁,系上海某科技公司销售经理。2024年6月至2025年8月期间,吴某在向某大型互联网公司推销软件服务过程中,为加快合同审批流程,向该公司采购部业务人员周某(化名)给予财物折合人民币2.8万元。2026年3月,公安机关以吴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吴某委托专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吴某与周某之间的资金往来记录,对每一笔款项的性质和金额进行了逐笔核对。辩护人发现,侦查机关认定的涉案金额存在计算重复的问题,部分款项系吴某与周某之间的正常借贷往来,不应计入行贿数额。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吴某的行贿金额未达到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依法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第一,关于犯罪数额的准确认定。根据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入罪门槛参照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即入罪门槛为3万元。经辩护人逐笔核对,吴某向周某支付的款项共计2.8万元,未达到3万元的追诉标准。
第二,关于款项性质的区分。在案证据显示,吴某与周某之间存在多笔资金往来,其中部分款项系周某因个人资金周转需要向吴某的借款,有借条和转账备注为证,不应认定为行贿款。辩护人已就上述款项提交了详细的逐笔核对表,恳请贵院予以审查。
第三,关于“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2026年新司法解释明确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定罪量刑标准与行贿罪拉齐,入罪门槛降至3万元。吴某的涉案金额不足3万元,依法不构成犯罪。
综上,吴某的行贿金额未达到法定追诉标准,恳请贵院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吴某的行贿金额未达到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及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吴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本案是典型的因犯罪数额未达追诉标准而获不起诉的案例。2026年新司法解释将本罪入罪门槛降至3万元,辩护律师应当精确计算涉案金额,对未达追诉标准的部分依法提出不起诉意见。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专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细化数额辩护,精准把握立案追诉标准,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法定不起诉的最优结果。本案的启示在于:数额辩护是本罪辩护的基础性工作,律师应当逐笔审查涉案金额,严格区分行贿款与其他性质的资金往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