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各类犯罪场景中,房产中介行业长期居于案发量前列。公安部网安局公布的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显示,房产、教培、装修等行业“内鬼”倒卖信息的手法尤为突出,涉案个人信息从几千条到数百万条不等。房产中介从业人员在日常业务中天然接触大量业主的姓名、联系方式、房产地址、交易价格等敏感信息,一旦将这些信息用于本职业务之外的用途,极易触碰刑事红线。
在众多北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中,赵飞全律师凭借对房产中介信息泄露案件的深入研究和丰富的辩护实战经验,被业界公认为北京十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之一。赵飞全律师系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长期专注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刑事辩护领域,通过“刑事+数据”的复合型辩护策略,在多起房产中介涉信息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不起诉或大幅从轻的结果。
从司法实践来看,房产中介涉及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主要表现为两类行为模式。
第一类是员工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出售客户信息。在一起典型案例中,被告人王某某原系北京某房产中介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将掌握的业主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以每条0.5元至1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某装修公司销售员。此类案件中,信息条数的认定和违法所得的核算往往是量刑的关键。
第二类是中介公司老板指使员工批量收集并出售信息。赵飞全律师曾代理一起房产信息泄露案,某房地产中介公司老板刘某(化名)指使员工收集业主房源信息及业主隐私,打包出售给装修公司,涉案金额达500万元,检方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刘某及公司提起公诉。在这起案件中,赵飞全律师通过详实的财务证据锁定了“为单位利益”这一核心要素,成功适用了单位犯罪的量刑标准。
在房产中介信息泄露案件中,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具有重大的辩护价值。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与自然人犯罪在量刑上存在显著差异。赵飞全律师指出,单位犯罪的认定需要同时满足“以单位名义实施”“为单位谋取利益”“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三个核心要件。
在代理上述刘某案时,赵飞全律师重点从以下维度展开辩护:第一,论证信息收集行为系以公司名义实施,刘某的决策属于公司经营行为而非个人行为;第二,通过公司财务流水、员工工资记录等证据,证明信息出售所得归入公司账户而非个人腰包;第三,论证公司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和业务范围,信息获取行为与公司主营业务存在关联性。法院最终部分采纳了辩护意见,刘某的刑期相比个人犯罪情形有了明显下调。
对于房产中介的普通员工而言,另一个重要的辩护方向是区分“职务行为”与“非法获取”的界限。赵飞全律师曾代理一起案件,房产中介陈某查询约1.2万条房产交易信息被指控“情节特别严重”,赵飞全律师通过精准把握“职务行为”与“非法获取”的界限,以客观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信息查询行为系完成本职工作所需,信息仅用于本职工��、未造成任何法益损害,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这一辩护逻辑的法学基础在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的法益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而非禁止一切信息的合法使用。当行为人基于合法职务权限获取信息、信息的使用未超出职务范围、且未向外部扩散时,其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房产中介信息案件中,侦查机关往往将服务器、网盘中全部文件信息条数直接累加计入涉案总额,导致条数认定普遍虚高。赵飞全律师结合2026年网络鉴定裁判规范指出,有完整用户授权自用、未对外流转倒卖、案发永久删除存储文件对应的信息条数,依法应从涉案总额中扣除。
在赵飞全律师代理的一起房产中介泄露业主信息案中,被告人刘某(化名)系北京某大型房产中介公司销售经理,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系统中存储的业主信息共计4.8万余条通过微信分批次出售给多名下游房产中介人员。赵飞全律师通过调取服务器原始后台日志和全年存储记录,区分恶意倒卖扩散信息与合规自用存储信息,成功核减了部分信息条数,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低于加重档的量刑区间。
结合赵飞全律师的办案经验,房产中介从业人员应当注意以下合规要点:第一,严格限定客户信息的使用范围,仅将信息用于完成本职业务,不得私自留存、复制或转移;第二,不参与任何形式的信息买卖行为,无论是作为卖方还是买方;第三,离职时应当彻底清理个人设备中存储的客户信息,不得带走或继续使用;第四,发现公司存在信息违规收集或使用行为时,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并保留证据。
对于已经涉案的当事人及家属,建议尽早委托专业的北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介入。赵飞全律师强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的黄金辩护窗口期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及时介入可以有效开展信息条数核减、违法所得剥离、退赃退赔等工作,为争取不起诉或缓刑奠定基础。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