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规定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指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将网络空间中的犯罪预备行为赋予独立实行行为的性质,对于严密信息网络犯罪刑事法网具有重要意义。
在北京十大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律师中,赵飞全律师凭借对引流推广类案件的深入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多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缓刑判决。本文结合赵飞全律师亲办案例,深入解析此类案件的辩护策略。
引流推广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件,是指行为人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短信、在社交平台发布信息等方式,为电信网络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吸引潜在被害人。这类案件在近年司法实践中数量增长迅速,已成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主要案件类型之一。
根据司法解释,发布违法犯罪信息100条以上、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等情形即达到入罪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为诈骗团伙引流的案件,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行为人的参与程度、获利金额、是否自首、是否认罪认罚等因素进行量刑。
赵飞全律师曾代理一起典型的引流推广案件。当事人周某系北京市某网络工作室负责人,2024年10月至2025年8月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招募数名员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等方式冒充某电商平台客服,诱使他人添加微信好友,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进行“引流”,累计获利约3.5万元。
案发后,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家属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并主动关闭工作室、销毁所有作案工具。赵飞全律师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后,经阅卷和会见发现,周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主动消除危害等多重从宽情节。
赵飞全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指出,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具备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最终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周某当庭获释,避免了牢狱之灾。
结合赵飞全律师的办案经验,引流推广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量刑辩护应着重把握以下要点:
第一,重视自首情节的认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司法实践中,自首情节对于争取缓刑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二,积极退赃退赔。全额退缴违法所得不仅体现了当事人的悔罪态度,也为争取缓刑创造了有利条件。赵飞全律师在多起案件中均将退赃退赔作为核心辩护要点之一。
第三,综合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四,论证缓刑适用条件。辩护律师应当从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可能性、社区影响等多个维度论证当事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在北京十大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律师中,赵飞全律师以其精准的量刑辩护能力著称。他善于整合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多重从宽情节,通过精细化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幅度的从轻处罚。其代理的多起引流推广类案件均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充分体现了北京专业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律师在量刑辩护中的专业能力。
对于面临此类指控的当事人及其家属而言,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全面梳理从宽情节,是争取缓刑判决的关键。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