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京朝检刑不诉第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的一个夜晚,北京市某区某小区楼道内发生冲突事件,民警郑某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患有间歇性精神障碍的钟某因病情发作,情绪突然失控,在混乱中咬伤了民警右手腕。案发后,钟某被当场控制。经鉴定,民警伤情构成轻微伤,钟某因涉嫌袭警罪于2025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案件侦查终结后,钟某被移送至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发生后,钟某的家人紧急委托了专业的袭警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赵飞全律师通过查阅案卷发现,钟某经司法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自幼患有精神疾病,长期服药治疗,案发时正处于病情发作期。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会见了当事人,并通过查阅案卷、调取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发现钟某的行为明显异常,符合病发特征。更重要的是,案发后钟某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向受伤民警道歉,表现出真诚的悔意。赵飞全律师随即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尽的辩护意见,重点围绕案件情节特殊性展开论证。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主诉检察官:
辩护人作为专业的袭警罪律师,接受被不起诉人钟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钟某涉嫌袭警罪一案的辩护人。经查阅全部案卷材料、调取执法记录仪视频、委托专业机构完成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后,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钟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钟某患有间歇性精神障碍,案发时处于病情发作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显著削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钟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2025年袭警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撕咬等行为只有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才应当认定为“暴力袭击”。本案中,钟某的行为虽造成了民警轻微伤后果,但综合现场环境、钟某的精神状态以及行为的突发性特征来看,其社会危害性明显低于一般袭警案件。
第三,钟某认罪态度良好,积极弥补过错。案发后,钟某主动向受伤民警道歉,家属积极与民警沟通协商,取得了民警的谅解。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第四,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随辩护意见书一同提交的,还有辩护人收集的完整病历资料和专家鉴定意见,以及走访钟某的邻居、社区工作人员获取的多份证明其品行良好的证言。辩护人特别强调,钟某的违法行为是在不能完全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的,且事后积极弥补过错,社会危害性较小,恳请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认真审查,最终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2025年10月13日,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决定书指出,钟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良好,无需判处刑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袭警罪适用不起诉制度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刑事司法的人道主义精神。专业的袭警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把握当事人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这一关键情节,结合《2025年袭警解释》关于“犯罪情节轻微”的认定标准,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对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司法处理,应当兼顾惩罚与教育,在依法办案的同时体现司法温度。本案的成功辩护说明,专业的袭警罪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注重挖掘当事人特殊的刑事责任能力状况,善于运用法定从宽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最优处理结果。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