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CD检刑不诉字第XX号
2012年5月,四川省某市某县居民钟某(化名,男,45岁,个体经营者)经朋友介绍,参与了一个在当地茶楼开设的线下赌场。该赌场以“斗牛牛”形式组织赌博,运营约十天,累计抽头渔利约8万元。钟某中途加入,仅负责带客参赌,未参与赌场的筹备、管理和决策。钟某的参与时间约为一周,其约定分成未实际获利,仅用于抵扣个人赌债。
案发后,钟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于案件涉及时间跨度较长,证据收集面临诸多困难。2026年,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钟某家属紧急委托专业的开设赌场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审查案卷材料,发现本案存在两个关键辩护突破口:一是追诉时效问题,二是证据链不完整问题。
赵飞全律师指出,钟某参与赌场的时间为2012年5月,距离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已超过十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年。钟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且参与时间极短、未实际获利,依法可能判处的刑罚在五年以下,追诉时效应当为五年,本案已明显超过追诉时效。
此外,赵飞全律师还发现,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中,关于钟某参与赌场经营的具体时间、参与程度、获利情况等关键事实的证据存在明显不足。部分证人证言前后矛盾,书证材料缺失,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员:
本人受犯罪嫌疑人钟某委托,担任其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的辩护人。经全面审查案卷材料,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追诉时效届满及证据不足两大问题,依法应当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本案已超过法定追诉时效。钟某参与赌场的时间为2012年5月,距今已超过十年。钟某在赌场中仅负责带客参赌,未参与赌场筹备、管理和利润分配,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基础档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结合钟某的从犯地位、参与时间仅一周、未实际获利等情节,其可能判处的刑罚应在三年以下。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五年。本案已远超追诉时效期限,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本案证据严重不足。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中,关于钟某参与赌场的具体时间、参与程度、获利金额等核心事实,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部分证人证言存在前后不一致,关键书证缺失,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综上,辩护人恳请检察机关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6年,四川省某市某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为钟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已超过法定追诉时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是专业的开设赌场罪律师赵飞全成功运用追诉时效制度和证据不足辩护策略的典型案例。在开设赌场罪案件中,追诉时效问题往往容易被忽视,但对于时间跨度较长的案件,时效辩护可能成为最有效的辩护路径。赵飞全律师凭借对刑事法律制度的深刻理解,精准识别了本案的时效届满问题,同时结合证据链不足的客观情况,形成了双重辩护策略,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这一案例充分说明,在开设赌场罪案件中,专业的开设赌场罪律师不仅需要精通实体法,还需要对程序法和时效制度有深入的把握,才能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