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旅行社职员协助办证出境被查,精准辩护获酌定不起诉

2026-09-15

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司法实践中,旅行社、劳务中介等机构的普通工作人员因法律意识淡薄而涉案的情况并不少见。此类案件的核心争议往往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组织”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是否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所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北京十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律师中的代表人物赵飞全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

案情回顾

2025年8月,某市旅行社工作人员陈某受朋友之托,帮助两名欲出境务工的人员以“出国旅游”的虚假事由办理了旅游签证,并协助订购了机票和境外酒店,从中收取了少量费用。在陈某陪同两人准备出境时,被边防检查机关查获,两人被阻止出境。公安机关以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陈某刑事拘留,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策略

赵飞全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敏锐地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陈某的行为是否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目的,招募、拉拢、引诱、介绍、培训偷越国(边)境人员,策划、安排偷越国(边)境行为,在他人偷越国(边)境之前或者偷越国(边)境过程中被查获的,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论处。

赵律师还指出,陈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仅涉及两名偷渡人员,且系单人单次,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符合酌定不起诉的法定条件。赵飞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

判决结果

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且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陈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陈某未留下犯罪记录,保住了工作和生活。

案例评析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准确区分了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界限,同时充分利用酌定不起诉制度为当事人争取了最优结果。赵飞全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在犯罪未遂认定和酌定不起诉争取方面的专业能力,体现了北京十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律师的专业水准。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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