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X检刑不诉XX号
2025年3月,沈某(化名)受其表舅之托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沈某按照“品牌授权办理方”的要求,将办理好的对公账户U盾邮寄至指定地址。不久后,该对公账户被用于接收电信诈骗资金。被害人路某被骗后向该账户转账25000元,账户总涉案流水高达34万余元。公安机关以沈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侦查,并于2025年7月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沈某到案后,其家属通过朋友介绍联系到专业的帮信罪律师赵飞全。赵律师介入时,面对的是一份事实相对清楚、证据较为充分的案卷——沈某确实办理了对公账户、确实将U盾寄出、账户也确实被用于接收诈骗资金。
赵飞全律师对案卷做了全面梳理后,做出了一个关键的战略判断:在事实层面翻盘的空间极为有限,与其硬扛“不明知”,不如换一条路——紧扣“犯罪情节轻微”争取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随即展开了以下辩护工作:第一,第一时间指导沈某固定主动投案的证据材料,与侦查机关反复沟通,确认了沈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的事实,成功争取到自首情节的书面认定。第二,引导沈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第三,协调沈某向被害人路某赔偿4万元并取得书面谅解。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赵飞全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沈某的委托,担任沈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的辩护人。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沈某系受亲属之托办理对公账户,其对账户将被用于电信诈骗缺乏明确认知。沈某的行为虽客观上为上游犯罪提供了帮助,但其系被他人利用,与主动寻找“跑分”机会、积极为犯罪提供帮助的“职业卡商”存在本质区别。
二、沈某具有自首情节。沈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案件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
三、沈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沈某在辩护人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真诚悔罪。
四、沈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沈某在家属协助下向被害人路某赔偿4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五、沈某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综上所述,沈某虽实施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多重从宽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恳请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沈某虽实施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多重从宽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沈某不起诉。不起诉意味着沈某在法律上没有被定罪,没有犯罪记录,不会影响今后的就业、征信和子女政审。
本案是对公账户涉帮信罪成功争取相对不起诉的典型案例。帮信罪,专业的帮信罪律师赵飞全精准判断“罪与非罪”的辩护空间,果断选择“犯罪情节轻微”的辩护路径,通过自首认定、认罪认罚、赔偿谅解三管齐下,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大量涉案人员并非“职业卡商”,而是在不知深浅的情况下被人利用。这类案子最难的地方不是事实认定,而是如何让检察机关在“构罪即诉”的惯性思维下,看到案件的特殊性和从宽处理的必要性。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