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DC检刑不诉〔2026〕第XX号
2025年7月,山东省某市某养生会所因涉嫌容留卖淫被公安机关查处。安某(化名,女,26岁,山东某市人)在该会所担任前台接待员,月薪3800元,工作内容为登记顾客信息、接听预约电话、引导顾客进入房间等日常事务。公安机关认为安某明知会所内存在卖淫活动仍负责前台接待工作,为容留卖淫提供了帮助,以涉嫌容留卖淫罪将其刑事拘留。
安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经过,坚称自己入职时仅接受正规按摩服务的培训,从未参与任何与卖淫活动相关的安排。安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家属已主动退缴全部工资收入。家属经多方咨询,委托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赵飞全律师是专业的容留卖淫罪律师,在经营场所普通员工涉罪辩护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没有急于抛出结论,而是先深入了解安某的实际工作状况。他花费两天时间梳理了安某入职以来的微信聊天记录、排班表、工资转账记录,结果显示:安某的工资是固定3800元,没有任何提成;工作内容与正规养生馆的前台无异;老板从未告知店内有“特殊服务”。
赵飞全律师制定了以“从犯认定+主观明知存疑+认罪认罚”为核心的辩护策略,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书。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安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专业的容留卖淫罪律师赵飞全担任安某的辩护人。
辩护人想先问一个朴素的问题:一个每月拿3800块固定工资的前台接待员,她能决定这家店做什么生意吗?她能阻止老板的决策吗?她敢拒绝老板的指令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在案证据清清楚楚:安某的工资没有一分钱来自卖淫提成;她的工作内容和同一条街上其他正规足疗店的前台没有区别;老板从未告诉她店里有“特殊服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担任收银员、保洁员、保安员等,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举重以明轻,前台接待员与收银员性质相当,更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要惩罚的是那些组织者、策划者、获利者,而不是被雇佣的普通劳动者。
综上,恳请贵院依法对安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人:赵飞全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安某系受雇从事一般服务性工作的普通员工,仅领取正常薪酬,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安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安某在被羁押后重获自由。
本案的核心逻辑在于罪责与角色的匹配。安某是一个拿固定工资的前台,她没有决策权,没有分成,甚至不知道店里的“秘密”。将她与经营者放在同一个罪名里追诉,既不符合刑法谦抑原则,也有违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容留卖淫罪,专业的容留卖淫罪律师——赵飞全在本案中精准把握了“受雇员工”与“共同犯罪”的界限,结合司法解释关于经营场所一般服务人员的规定,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了不起诉决定。这一案例对于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的普通员工涉罪辩护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也提醒办案机关在追诉时应准确区分组织者、获利者与被雇佣劳动者,避免打击面过度扩大。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